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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生物教学心得体会及感悟 信息化教学的感悟(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1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信息化生物教学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甲方:单位地址:

乙方: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路号房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业务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将要知悉甲方的绝密和机密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与甲方记账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通讯记录、纸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

(2)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如甲方凭证资料、银行账户信息、固定资产信息、负债信息、单位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项目信息及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财务安全的信息等),以及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从记账系统软件得到的任何/所有信息。

(3)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

基于本协议,甲方成为“披露方”,乙方成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收方和/或其代表;接收方从披露方处获取,而不论是否基于记账工作。

1.4“代表”,指甲乙双方合同联系人、甲方负责人、甲方指定的业务对接人、乙方派遣的会计人员、乙方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义务

2.1接收方确认保密信息乃属于披露方的有价值的、专门的和特殊的信息。

接收方承诺须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和维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特别是,接收方同意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除本次代理记账服务所要求外概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纵有上述规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及为了更好地完成代理记账任务或咨询服务,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须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2接收方同意,并督促其代表,在未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概不会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运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披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概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所有保密内容信息;

(2)概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保密信息;

(3)概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保密信息

(5)除因工作需要外,概不得向披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保密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偷复制、偷走凭证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保密信息等;

(6)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乙方离职之后不得公开披露方资料及信息,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密,披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应在不损害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尽快商讨处理该等情况的方式。

3、保密义务豁免

3.1根据本协议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2)并非由于本协议项下未获授权的披露行为或本协议的违反而属于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3)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披露或传达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该等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3.2接收方为履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称为“政府机构”)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

但在此等情况下,接收方于做出该等披露前,应当:

(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种要求或命令,以及有关该要求或命令的条件和具体情况;

(2)就可以采取的拒绝该要求/命令或者缩小该命令/要求披露范围的合理措施,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

;(3)与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证,以确保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

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须遵守本协议之保密约定。

4、所有权接收方确认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所有的财产;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

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接收方及其代表不会对于有关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请任何权利。

5、乙方提供服务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成果等,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6、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嘉奖、行政奖励、政府工作津贴等。

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遵从有关代理记账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7、保密信息的交还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资料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未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资料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

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8、保密期限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包括接收方在服务终止(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一方解约、公司倒闭、政策原因或合同期满等)后仍保证本方无限期保守披露方秘密。

9、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接收方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选择下述约定承担责任:甲方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服务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消除损失或不利影响。

严重者甲方可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10、可分割性倘本协议有任何一个条款或多个条款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本协议其余的条款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而且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按照其原来的条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1、其他规定

11.1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修订、解释或豁免概属无效。

11.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或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排除该方可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1.3各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添加,概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义或解释。

11.4本协议所载为双方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做出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11.5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行为须受中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双方在此承认中国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

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6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做出或发出,并须以专人送递,或以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或以传真(均要求回执)方式发出,寄往本协议页首所列的双方的地址或有关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盖章:年月日

乙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盖章:年月日

描写信息化生物教学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甲方作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数据业务的运营商,面向各应用提供商提供开放、有偿的通信通道;乙方作为应用提供商直接面向甲方用户提供信息类应用服务。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向广大甲方用户提供短消息信息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展短消息“信息类应用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作项目内容:

1.甲方作为短信平台提供商,向乙方有偿提供通信通道。

2.乙方利用甲方的短消息系统向甲方的用户有偿提供附件中所描述的信息、应用服务。

3.甲方利用其营业系统,向乙方提供有偿的代收费服务。

4.双方合作范围为文教系统的各学校、培训中心。

二、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业务许可证明、资讯来源、物价审批及银行帐户等资料。

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在本地(**地区)对第三方开放本合作项目;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超出双方商定的范围发展客户,并在本协议生效30天内,不与其他电信运营服务商开展类似合作。

3.甲方配合乙方连通短消息网关至乙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甲方不得任意提供给其他用户,并保证给予乙方的短消息服务号码8765正常使用。

4.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短消息平台端口上进行短消息信息服务。

5.甲方使用甲方的客服中心作为投诉受理的呼叫中心,呼叫中心号码为1001。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和投诉承担责任。甲方客服中心1001应受理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费用查询和投诉,并对解答不了的问题妥善引导用户转向乙方的客服热线,交由乙方处理,乙方应对用户公布其客服热线。确立首问责任制,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受理用户投诉,并由先受理一方负责整个事件的跟踪,另一方应给予协助,直至问题解决。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时向甲方传递该业务相应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

7.甲方应尽量保证网络畅通。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客户开通该项服务时向客户声明免责条款,即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非甲方故意原因造成的通信网络出现故障,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原因而产生的双方及其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8.甲方有责任将短信网关接口规范和相关技术协议标准提供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做调测开通的准备工作。

9.甲方有责任保证乙方在附件一中提供的短消息服务的及时、稳定地发送至用户。由于甲方系统造成的用户信息遗失、延迟,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0.甲方有责任按第五条保密条款的规定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1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偿代计信息费、代收信息费服务,并获取为乙方代收信息服务费(扣除相应通信费后)的20%作为劳务费(含坏帐损失)。

12.甲方应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合作项目的市场推广工作。

13.甲方由于系统平台升级等技术原因可能导致对乙方业务开展有影响的变动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4.甲方用户一旦发生话费欠费,甲方应立即挑拣出欠费用户电话号码,通知乙方查询。

三、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必须具备内容/应用服务经营资格,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产业部或江苏电信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息增值类业务的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物价审批及银行帐户等资料。对于暂时不能提供“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乙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自行负责其“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由乙方提供通信方式与甲方短消息网关互连,并负责承担所有此通信线路引起的申请、租用、维护等相关费用。

3、乙方应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乙方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其所提供信息的采编、审查及制作,乙方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乙方网站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以便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健康的、非法的信息。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应用软件和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及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要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鉴权,并在用户发送短信时显示主叫号码,不允许有匿名或仅显示昵称的短信息直接发送至其他用户手机。乙方保证每个用户一次不可同时给二个以上其他用户发送信息。

5、乙方负责承担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乙方应明确并公开业务咨询、费用查询、申告和投诉受理渠道和机构,并向甲方提供具体的联络方式和相关负责人员名单,并明确投诉解决时限。乙方有责任向用户提供网上的客户服务渠道(投诉-mail或投诉网站)或800被叫付费电话或在业务开展地设立分支机构及客户服务热线,负责处理用户对其所提供的相关应用服务或内容的咨询、费用查询、申告和投诉,并提供甲方客服中心指向。确立首问责任制,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受理用户投诉,并由先受理一方负责整个事件的跟踪,另一方应给予协助直至问题解决。

6、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客户开通该项服务时,向用户声明免责条款:即因电信部门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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