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的心得体会简短 负担的心得体会简短怎么写(9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负担的心得体会简短一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因附负担赠与不动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
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第二条 赠与人愿将前项不动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允受上述赠与。
第三条 受赠人应对赠与人负抚养义务,否则可撤销赠与。
第四条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登记与受赠人。
第五条 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之一切税费由受赠人负责缴纳。
第六条 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2负担的心得体会简短二
农民生活负担问题调研报告
一、农民收人究竟几何?
众所周知,我国法定的“农民负担”水平是以农民收入水平为依据的,即所谓“不得超过纯收入的5%”。但农民收入、尤其是扣除生产成本后的“纯收入”的计算历来是统计工作中的难题。在国外农业经济学中影响很大的组织——生产学派认为,农民家庭经济中没有劳动成本概念,因此根本无所谓“纯收入”之说,而只能统计出“总报酬”。这种书生之论固然不足为现实统计工作之据,但我们讲的农户“纯收入”与企业经济中不仅扣除了生产过程中物质价值投入,也扣除了劳动价值投入的纯收入(利润)概念是两回事。如果按后一概念,相当数量的农户便成了零收入的甚或是“亏本”的“非理性经济”,这当然没有什么意义。但作为社会扣除与二次分配的依据,农户“纯收入”不能具有相同数额的企业(包括农业企业)收入那样的负担能力,却是显而易见的。
这样的“纯收入”到底有多少?这仍然是个问题。本次调查对6省8县19个社区224户农户提出了“您家近年来家庭总收入是多少”的问题,结果只有 5县 117户提供了有效回答。分县统计如下:
所列是“总收入”,纯收入还应减去当年生产成本,但这一项数据只有极少数样本户能够给出,不少农户直接宣称这个数字没法算。一些县(如眉县)接受调查的农村基层干部还明确表示他们在报表中“农民人均纯收入”一栏实际上填的是农民总收入,不把生产开支剔除。“关于农村的各种指标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企业总产值为最虚”,他们自己对这种填法也颇有怨言。
调查中我们试图与一些农户算纯收入账,结果还发现了另一问题“近年来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猛涨和其它原因,农户生产开支比生活开支上升快得多,农户总收入扣除本年生产开支还是扣除下年生产开支,结果大不一样。而在生产信贷不发达的条件下(我们调查的社区中农民极少有用贷款进行生产性投入的),农民本年开支总是由上年收入支付的,相应的本年收入则要用于下年开支。这与我们原来的算法(本年收入减法本年开支)相比,往往又有 10~ 20% 之差。
实际上,前述“各项指标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企业总产值为最虚”之语还需具体分析。各种迹象表明,如果说对于乡镇企业产值、利润的统计水分具有双向性(由于利益关系,基层对这种产值、利润除虚报外也还有瞒服、少报的倾向,以便更多地保留社区精英可支配的资源),那么对于农户收入的统计水分则通常是单向的,因为少报这种收入不会增加社区精英可支配的财力,反而会增加提取“提留”的难度。因此对这一指标的统计误差很少有“双向互相抵消”的可能。
由此看来,对有关农户“纯收入”的估计买在应当谨慎些。毫无疑问,改革年代里农户收入的增长是明显的,这从上表所列农户“总收入”的动态统计(按:该表未考虑物价因素)中可以看出,更可以从农村消费品与生产资料销售额乃至农村储蓄总额的增长中看出。笔者认为,对于判断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对趋势而言,后两项指标比报表中直接给出的“收入”数字更说明问题,但对于某一年份农户纯收人的绝对值估计而言,这些指标便难以提供帮肋了。
二、“农民负担”知多少
这样的农民收入水平其承受的“负担”是多少?这是另一个难以统计的指标。
各地受调查户均是认定“负担加重”的远远超过认为“负担减轻”的,而且除永康外其余7县答“加重”的均超过半数,内有3县且众口一词公认“加重”而无一表示“减轻”。永康的例外则是由于该市受调查的芝英镇是个发达的乡村工业区,几无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可言。但这一例外却显示出一个事实,即近来人们谈论的“农民负担加重”主要是就农业负担而言,工商“农民”相对地少有“加重”感(不过也没有“减轻”感,而是持一种较不关心的态度)。
另外,就地区而言,反映出越是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越严重,至少农民认为如此。强调负担加重的“一面倒”程度。
三、何谓“负担”?如何“负担”?
前述那部分关于“各种负担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的答卷中,不仅相对趋势总的来说逐年增加,而且绝对数值更是惊人,它不仅远高于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均纯收入的5%”的上限,高于各地的报表数据,而且也高干近年来一些学术研究提供的数值。那么这些数据是否有意义?这要从两方面看。首先,这些数据的社会心理学意义是肯定的,即它显示了受调查者对负担程度的主观判断(不论其正确与否)与正式的统计有相当大的差距。其次,这些数据是否具有经济学意义,即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数据看待?这就要弄清楚这些受调查农户所认为的“负担”究竟是什么。
从一些个案看,国家与社区征收的制度性“负担”虽然一般都高于报表数据,但远不致于如上述答卷之甚。这里所谓的“制度性”是笔者所用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讲的政策允许的合法负担,(如国税与“三提五统”之类),也包括各地基层“土政策”规定的各种例行负担,如按人头、按户或按田亩征收的各种摊派等。两者合计也就是城里人心目中“农民负担”的全部内容。这些负担的程度可以从以下案例看出:
j村的家计调查显示,1994年这里人均交纳了各种税费277元。该村样本户当年户均人口 4人,户均总收入11687元,制度性负担率为总收入的9.5%。
s村的家计调查显示,1994年这里人均上缴30元左右。该村户均年收入元左右,以五口之家计,则负担率约为7.5%。
镇、g乡的村民计算,1994年人均共上缴85元左右,1995年达9~100元。据报表数字,1994年镇“人均纯收入”470元,g乡为480元(均“含打工收入”)。报表与村民的算法综合,提出负担率为17.7~21%之间。
h村1995年人均上缴总额达220多元,一个五口之家全年支付了1100元。据说该村农民积欠甚多,以至上年“国家发放的预购定金几乎没有一分钱落入农民手中,全被村公所扣下,克抵往年农户所欠的各种税款”。
如此等等。这些案例中农民全年各种制度性负担总额均已明显超过“纯收入5%”的政策界限,但并没有达到总收入的30~40%之高。
然而问题在于许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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