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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过户申请书模板 车辆过户保险委托书怎么写(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4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车辆保险过户申请书模板一

购车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车辆销售车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车一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计价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

第二条 乙方应予签订购车合同时支付车价款的%首付款人民币 千 百 拾 元(¥ )。剩余购车款因乙方资金短缺原因,经甲方同意乙方需向赊欠。乙方应分 年还清车款,每月还车款 元人民币,必须于每月的 日将车款及利息存到甲方预开的银行账户 。

第三条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审核、同意的担保人或担保物。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的担保方式:

第一种 乙方自愿用自有房屋和购买的车辆作为担保,房屋位于 产权号为 ,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车款,自愿用该房屋偿还车款;

第二种 已知本合同内容,自愿为乙方购车欠款担保,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条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期还清车款后,一次性返还给乙方。如乙方不逾期还款或不按时交纳车辆保险,此保证金作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如乙方逾期日不还款,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及担保人,请求一次性偿还剩余车款,并按日千分之一追缴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在未还清车款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所购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取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并将保险单据副本交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在未还清车款前,不得私自转让、抵押车辆。如需转让、抵押,必须先清偿剩余车款后,才有权转让车辆。否则,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在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首先偿还剩余车款及利息。

第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需对此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必须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乙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车辆保险过户申请书模板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 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 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关于车辆保险过户申请书模板三

甲方:运货运有限公司

乙方: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末煤一事订立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时限:2 01 1年9月20日一2 01 1年1 0月20日。

二、货物名称:末煤。

三、货物数量1万吨,(具体运输数量,按每月计划确定)。

四、货物起止点:起运点:x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到达地点:x有限公司指定煤场。

五、运价:暂定290元/吨。(根据运输市场价格波动,随时调整运价,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六、运输费用:从货物装车到达目的地途中的运输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及各类收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起运及到达目的地的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照实收计量为准,凭乙方开具的过磅单,每1000吨结算一次,随到随结,不得拖延,履行完运输合同后全部结清如逾期结算,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总运输费的1‰承担违约金,运输发票甲方月底根据运输数量给乙方提供。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对所承运的货物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保证货物非人为变质,如有以上问题,现场扣留运输该批煤的车辆,搜集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甲方核实清楚确属人为因素的将具实按照煤价的5倍予以赔偿。若事后发现质量问题与甲方无关属于路耗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甲方负责处理,由此造成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结算,如因乙方资金原因未能及时结算,导致甲方无法组织车辆按时运输,甲方不承担责任。

5、货物到达过磅时,甲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矿方过磅单、计量票、入境票)如数交予乙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对到达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加盖验收章并出具验收过磅单。

2、货物到达后,甲方车辆必须服从乙方煤库人员指挥,不得插队、无理取闹等,否则,乙方对甲方车辆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乙方人员必须及时接受甲方货物,不得刁难、克扣及索要钱财,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运行中发生的具体和未尽事宜,应及时了解、沟通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关于车辆保险过户申请书模板四

出租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______吨载重量__________牌汽车__________辆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有调度权,出租房有义务派出司机并负责行车安全、技术操作。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需支付迟误期间的租金,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_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__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租金;承租方应在每个自然月号提前支付下个月租金。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车辆保险过户申请书模板五

卖方[甲方] : 

买方[乙方]:

地址 :住址:

销售热线 :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

服务热线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

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车辆

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型代码座位

车身颜色/内装色车架号发动机号台数

第二条:合同款项

金额(单位:元)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选装项目明细 (3)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元)金额(元)

车辆单价

(1)项目

(2)保险费用

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上牌费

其他

合计:

合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备注:保险价格按缴费时保险公司报价为准,购置税以向购置税办纳税时的应纳税额为准。

总价款=1 2 3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通过以下支付方式[在内打√]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仅限一种):

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订金[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余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在提车前结清。甲方收到全款后,

开具有效发票。

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全额合同款项[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

甲方收到全款后,开具有效发票。

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订金[大写]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并于按揭申请通过后天内向甲方支付金融公司/银行批核的车价首付款[减除订金部分]以及除车价外的其他合同款项。

甲方收到全款后开具有效发票。待金融公司/银行为乙方支付的款项部分[即车价的贷款部分]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及时安排交付车辆。若乙方自办按揭,则需全款到账后,方可办理上牌。

第四条:交车时间及交车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交车时间为 [此时间为最迟交车时间[不含上牌时间],甲方将尽量争取提前交车]。

交车地点:

第五条:保修约定

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车辆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地方]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附营业务

1.附营业务指的是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精品加装、代购保险、代办上牌等业务。

2. 由甲方安装的精品,质保期根据精品生产厂家公布的为准。

3. 由甲方代购的保险,发生车辆事故时的报案、出险、赔付等标准及流程,以相关事项发生时保险公司实

施政策的为准。

4. 关于甲方代办的上牌服务:

①甲方代办服务不包括选号,选号环节必须由车主本人[单位/公司/组织等为经办人]参与。

②若车辆在上牌过程中受损,甲方协助修复该车辆,费用由造成车辆损伤的责任方承担;若涉及第三方损失/损伤,则通过保险解决。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战争、大规模瘟疫等]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

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自延期之日起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自延期之日起超过七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交车时间前,要求变更所订的车辆型号、颜色,本合同交车期自动顺延2个月。如要求变更车主,本合同交车期自动顺延1个月。

4.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合同交车最后期限之前,双方必须履行本合同要求,如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将已按订金的20%作为违约金进行赔偿。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1.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争议不能解决时,双方可以依法提出仲裁[仲裁是终局的]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如有改变,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购车的所有款项以本合同签订时为准,因市场价格变动或因合同签订后甲方推出的各种优惠活动,造成合

同签订前后与此车型售价有差异的,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差价损失。

3.若乙方自行办理按揭手续,需合同全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方可开具有效发票并安排交付车辆。

4.若出现多付车款情况,甲方将在收到多付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多收款项退回支付方。

5. 合同车辆的附件资料中不含临时牌照;即,临时牌照需开具整车销售发票后,另行办理。

6.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项,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的其他补充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非经销售经理确认签署该合同不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销售顾问[签字]: 法人/代理人[签字]:

销售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车辆保险过户申请书模板六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 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 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车辆保险过户申请书模板 车辆过户保险委托书怎么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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