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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撤回申请书简短 申请法院撤回证据申请(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1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证据撤回申请书简短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牵头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丁1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2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3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 (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 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债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1 保证人:指 。

1.2 牵头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3 代理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4 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5 债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上述银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方式确定: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 (¥ 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承诺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保证责任

6.1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6.2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用途、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争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6.3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 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保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5 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6 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7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8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债权人的债权仍未获全部清偿,则保证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保证人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6.9 如果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同意,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10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划收债务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7.1 监督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随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7.2 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

证据撤回申请书简短 申请法院撤回证据申请(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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