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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法盲心得体会和感想 学法懂法,不当法盲的心得体会(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不当法盲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您好!

我是xx车间x组的班长xxx,本次向您递交这份检讨书主要是因为上次的xxx型号的产品所出现的问题。这次失误的主要问题是在生产加工时,由于本条生产线的员工没有仔细的检查所生产的产品所导致的。根据公司的规定,在生产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瑕疵应该立即发现并在出现更多错误前停止并上报。可是这次的失误并不止是这位员工的失误,更多的还有我的管理不当!

这次的问题虽然当时人不是我,但是我身为x组的管理者,我该仔细的检查负责的每条生产线的样品,更好的调动员工们的积极性,准确的传达上级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次发生这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只能说是我没能好好的将上级的规定传达给下属。

本次失误我的主要原因经过我的总结罗列出以下几点:

1. 没有好好的将质量要求传达给员工,在本次产品生产前,我因为顾念到生产人员已经是老员工,也不愿听我在这种基本要求上啰嗦,就没有特别的进行强调这批产品的质量要求。我这过于麻木的惯性思考是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因素。

2. 没能在下达新的目标后认真的检查工作情况,没能及时的去检查新产品的生产线实在是我的失误,导致这样的错误直到被质量检测出问题才被发现。

3. 长久的重复工作使我们麻木,没能拿出想以往的热情来对待新的事物,我所管理的组员出现这样的心态是我这个管理者没能察觉的失误,我应该更加积极的带动组员们的积极性,避免他们对待重复工作的麻木性导致出现不合格产品。

总的来说这次虽然是我的组员犯下了错误,但这也同样代表了我这个组长的管理不当,我因该从自己的身上先寻找问题,然后再想办法改善组内的气氛,带动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注意力的不集中会带来多大的麻烦。

也许只靠言语的力量能够带动的积极性实在有限,所以我也请公司能够积极的加入一些奖惩政策,在物质的奖励下,我相信我们车间的员工都能得到很好的激励和转变。还有最近的生产量也有些许加大,希望能尽快补充一些新入员工,给车间带来一些新鲜的血液也为车间带来一些干劲。谢谢领导的指正,我会在今后继续努力的管理好我的组员,将它们培养成优秀的车间员工。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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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不当法盲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在密云县人民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

不当法盲心得体会和感想 学法懂法,不当法盲的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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