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观看边缘心得体会总结(七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观看边缘心得体会总结一
一、进一步强化学习,坚定信念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心灵上受到极大震动,思想上受到深刻洗涤,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今后在思想上要进一步高度重视,积极参加集中学习、集体讨论,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必须抽出一定时间自学。始终坚持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将其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党员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自觉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二、进一步廉洁自律,拒腐防变
廉洁自律是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党员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是每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品格。今后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组织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把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当成一种警戒、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增强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进一步以案为鉴,自警自醒
杨红卫等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如果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偏离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就会失衡,就会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就会在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要从每一个细节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有任何偏离。自觉地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面对物质利益的强烈诱惑,不沾不染,自觉抵制。不断改正工作作风,不断遵守廉洁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我将从杨红卫的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记宗旨,做好本职,恪尽职守,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做到“贪欲之祸常思、非分之想常除、为政之德常修”,为巴中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观看边缘心得体会总结二
星期天的早上,我们观看了一场小记者团组织的亲情电影——《亲爱的》。
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位名叫田鹏的小男孩,在一次外出玩耍时不慎走失,他的父母苦苦寻找三年终于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找到。
我被一个画面深深打动了。
田鹏被找到后,他的父母都跟他形影不离,害怕再次把田鹏弄丢了。有一句老话说得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确,田文军就连扔个垃圾都要抱着孩子,而且扔垃圾的声音一次比一次低,怕吵醒了孩子。其实说到底,田文军就是孩子怕再次走丢,恨不能将孩子拴在身上呢。都说爱是无声的,无私奉献的,田鹏的父母就是典型!
前不久,我做了一件很对不起父母的事。
那天是周六下午,我和同学出去购物。写完了作业,我抛掉一切烦恼,放肆地和同学玩着,早就将父母抛到脑后。我和同学又是逛超市,又是去游乐园,还溜去龙船逛了一圈,并不知道时间匆匆流过。
我们又走进一家甜品店,点了几样甜品、小吃,边聊边吃,开心得很。很快,一坐就是半个小时,我们也差不多吃饱了,我一看手表,惊呆了:哎呀!怎么这么晚了?都晚上七点了,怎么一玩就是四个小时,这下死定了,赶紧回家了!我和同学付了钱,马上冲去搭公车……
一回到家,我做好被骂的心理准备。可没想到,等候我多时的父母并没有什么,只是走过来焦急地问我怎么回这么晚?没有遇到什么危险吧……我偷偷抬起头看了一眼妈妈,妈妈的眼神满是焦急、担心。我的眼泪不自觉地从眼角里流了出来,不禁扑向妈妈的怀里,伤心地哭了……
一旦走出父母的视线,我敢说,全世界的父母都是一样担心的。
有关观看边缘心得体会总结三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
有关观看边缘心得体会总结(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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