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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作重要指示心得体会简短 铁路工作感悟(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铁路工作重要指示心得体会简短一

一、思想认识不深。我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上只简单的认为搞了这么多次安全检查,每次都要反思、回回都要查摆,翻来覆去就那么点事儿,查的再细、摆的再多也没有干的实在。存在这样的思想误区让我在抓安全工作时出现了走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问题,不但没有把自己的问题看清楚、抓明白,而且也因为我个人思想认识上的不重视,影响了安全工作的质量,很多隐伏在现场的严重隐患都没有查找出来。

二、工作摆布上不实。我在安全工作组织上,只是按一般工作布置,在落实安全工作要求上,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专项布置,把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作为一项简单常规化工作内容,传达一下文件,让职工知道有这么一件事就行了,却没有提出具体的、细致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各班组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记在本上,应付领导提问,对安全工作的意义却没有深刻理解。

三、工作方法上不活。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多,现场检查指导的少,会议部署的多,检查落实的少,贯彻上级要求的多,自己经常检查的少。

四、在推进质量不高。由于我把精力大部分集中在整顿职工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上,却忽视了安全攻关活动。尤其在我认为安全上没出什么大事,就滋生了麻痹和松懈思想,对现状产生了满足感和成就感,所以在抓安全管理过程中,我认为职工管理已经很严格,所以不想再给职工施加压力,致使出现了推着干、托着干、跟着干的问题,上级有要求就紧一阵,有部署就抓一阵,致使整体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不高。

五、工作作风不实。我在抓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把一些问题都强加在了职工身上,认为问题出现在现场,责任就应该由现场承担,却没有从由于自己思想上的不重视,造成职工思想上不重视,由于自己管理上的疏忽,给现场管理造成很多漏洞,由于自己作风不实,造成现场失控的责任去看问题,所以我在反思问题时,就是简单的说一说自己管理不严、作风不实,没有从根本、根源上去深挖隐患,实质性的影响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没有找出来。

六、好人主义严重。主要表现在对问题的处理上,明明是应该严重处理、警告他人的问题,却总是顾忌情面,撕不开面子,有时看职工日常表现不错或是个人关系较好,就从轻处罚或是以说代罚,尤其在对待一些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经验比较丰富的老职工,认为他们干了一辈子铁路工作,自己知道分寸,用不着处处提防,反而引来矛盾,由于有这样的思想做怪,所以常常是遇到棘手的问题就绕道走,处理问题时轻描淡写,点到为止,直接纵容了职工的违章违纪行为,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以上这些问题,直接反映出我在思想上、管理上和工作作风上存在的不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现实安全,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务之急的工作,下面就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思想、管理和作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强化整改:

一是强化安全教育。要坚持亲自上手主动抓,按照上级的要求,全面推进安全教育,及时对作业现场中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针对问题开展好安全教育。同时,从提高班组长素质着眼,利用政治理论学习等时机,对班组长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培训,提高班组长安全管理、教育引导的能力,发挥班组长的示范引领把安全教育融入到职工思想中、体现在工作岗位上,使职工把安全的弦绷紧、安全的烙印打深。

二是抓好攻关活动。要把安全大检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反复查、查反复的方式把自身认识、管理、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复检查,并要注意提高自己走进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坚持从严管理。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着力解决为完成任务而进行考核的问题;要实施问题攻关。对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整理,建立起问题库,定期进行复查,检验各级人员的整改效果,并对边查边改的问题实施重点攻关,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把转变作风,提高能力,强化责任作为重点,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要时刻保持一种心系安全、心系发展的大局意识,深入一线、扎根现场,把心思扑到工作上,把目光聚到现场上,把精力放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力戒形式主义和好人主义,不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预防问题的措施,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做好。要树立“事前提醒是爱、事后处理是害”的思想观念,对工作坚持抢前抓早、超前预防。

关于铁路工作重要指示心得体会简短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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