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情况说明协议书范本 分配情况说明协议书范本下载(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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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情况说明协议书范本一
第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二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
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在指定委托相关机构开具发票后,由供电公司按季度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扶贫村或贫困户;纳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电站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在财政部将相关款项拨付后,由相关部门将补贴结转至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
第五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六条 区扶贫办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并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运维效率。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各镇人民政府应分村建立台账,确定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确保资金安全。区纪检监察、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区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贫困村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区扶贫办对各地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本办法由钦州市钦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分配情况说明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_____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2、乙方:出资额为______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其他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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