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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兄弟协议书汇总 兄弟姐妹财产协议书(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财产纠纷兄弟协议书汇总一

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区****。

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x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xxx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

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199382.42元。现分述如下:

1、被答辩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xxx年6月24日前归还。

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答辩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xxx年8月24日归还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条中约定应于xxx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

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8.5‰,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8.5‰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162114.28元。答辩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37268.14元。上述货款共计199382.42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199382.42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

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

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对****的欠款,那也是偿还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

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

对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条、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减。

对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

****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费xxx000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根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采纳。

****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的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一月七日

关于财产纠纷兄弟协议书汇总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与________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没有出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不一致这样的低级错误,认定答辩人承建的________为死包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建的______,虽然是以________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工程属于死包工程,盈亏均由答辩人负责,该工程款的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对这一事实答辩人有两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第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与________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各承包集团对承包工程全过程负责,从工程开工前准备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访,维修都由工程集团负责,所拖欠的工程款项由承包集团负责回收。”第7条第2项又约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团负责结清所有债权债务,承包集团解体后,公司概不负责债权债务问题,一切由承包经理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弄虚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经理责任。”上述约定说明该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项应由承包集团所有,________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第二,_____年,________公司有人以答辩人侵占________楼工程款为由向检查机关举报,检查机关审查后认为_______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___楼工程款_____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此款究竟是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还是属于答辩人所有。如果属于________公司所有,答辩人就构成侵占罪。此案经____法院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________楼属于答辩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属于单位财产,答辩人不构成侵占罪,判决答辩人无罪。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信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上诉人第二项上诉理由没有根据,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________的工程已经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且,被答辩人不应忽略一个事实,就是《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辩人跟答辩人签订的,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应该不懂得建筑资质对合同主体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还明知故犯,与其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辩人认为,一方面被答辩人对______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答辩人而言,这是被答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

财产纠纷兄弟协议书汇总 兄弟姐妹财产协议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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