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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分期还款协议书通用(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1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民事分期还款协议书通用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关于民事分期还款协议书通用二

答辩人:赵,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xx.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xx年09月20日

关于民事分期还款协议书通用三

案号:(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栋xxx房,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201c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第一项存在两种选择性要求,显然属于不符合“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xx年1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无论该转租是否征得房东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20xx年1月31日答辩人转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辩人起诉,房东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属于默认该转租有效。答辩人

关于民事分期还款协议书通用(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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