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 车辆名称变更委托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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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一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有效证件: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甲方拥有_________车壹辆,使用性质_________,需转让,经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车辆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车号:_________,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年月,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
一、此车手续有(若有若无)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购置税凭证养路费保险单营运证
二、车辆产权总转让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三、此车预交定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剩余款待办理齐车辆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四、成交前若有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成交后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必须保证此车辆不是盗抢、拼装、车辆,不能有抵押、查封或某种权利纠纷等,甲方如有隐瞒造成无法过户时,甲方除退还乙方预付定金外,并做违约处理。
六、车辆过户的费用由方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七、此车辆机械性能、外观、内饰、随车工具等,由乙方认可后,甲方不得更换。
八、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以上条款,双方不得因价位或某种原因违反以上合同之约定条款,如违反承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资以共同信守执行。
十、补充条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
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
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
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
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
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
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
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
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
第三方索赔。如果
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
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
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
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
第二十一条至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
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
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________年扣除________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
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
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授权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车辆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三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
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四
甲方(托修方):__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修方): __汽车修理厂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2 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3 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 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 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7 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2 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3 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
4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 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 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
2 、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双方约定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 配件与材料费 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
双方确认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
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
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
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7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70%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不再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
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
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五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六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一、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二、车辆相关资料:
车辆型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出厂日期: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计划租赁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地点及方法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2、结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车辆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给出租方上一个月的租赁费,以后每一个月结算并付款一次,结算时应出具租赁业正规发票。
3、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算。
六、进出场及费用
出租方负责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负责将车辆运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结束,由出租方负责将车辆开出现场。
七、燃料、动力及维修
车辆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用的燃料由承租方负责供给。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八、汽车保管
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郑州仲裁机关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双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________出租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七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买方同意向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之事宜订立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车辆
乙方要求购买,甲方同意销售的车辆,详细情况如下:
第二条;验货和提货
1、在甲方所在地验货和交货。只有在甲方收齐全部货款后(若以汇票或支票结算时,应以全部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为准),乙方才能提车,并签收提车单。
2、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货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乙方承担和负责。
3、乙方应于提货当日对新购车辆进行仔细验收,有异议时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作出处理;而检验后无异议,甲方交给乙方有关单证,乙方即提货时,视为标的物已完全转移。
第三条: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年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购买上述车辆的订金,余款¥(大写: 元)。可按下列方式支付①余款于 年 月 日付清。②余款由乙方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若银行不批准乙方的贷款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仍应付清余款)。
2、乙方若不需要甲方办理上牌手续时,余款在提车时一齐结清。
3、若需要甲方协助办理上牌手续时,在取得车管部门出具的受理车辆办牌回执(即该车的行使证待办凭证)时,一次性付完余款。
第四条:办理上牌手续
1、如需办理上牌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汽车上牌手续,在收齐乙方购车订金和其有效证件资料后,甲方于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上牌手续(指取得上述代办凭证)。
2、办理上牌的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合同签订的日内,应向甲方提供汽车上牌的有关资料,若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车辆上牌的有关资料,或不能亲自到场协助上牌的相关环节而引致拖廷上牌的时间,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八
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辆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技能,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二、责任内容
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驾驶,必须做到:
(一)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员证件齐全、合法、有效;
(二)必须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类相符合的车辆,驾、乘人员必须自觉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汽车前排司乘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乘坐人数不得超出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
(三)保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传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必须使用灵活,安全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乘机动车辆,严禁驾驶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严禁载客营运;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类等级公路、矿区道路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各类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载。在受恶劣天气、雨雪封路及路况差等因素影响,不能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不上路行驶;
(七)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主动配合交-警部门、保卫科等开展的交通安全监督和检查,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后自觉接受处理。
三、责任考核:
(一)驾驶机动车辆出现交通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司《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视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考核。
(二)驾驶机动车辆出现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非法载客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外,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对应处罚,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其中:管理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一经发现一律降职。员工酒后驾驶的除按《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外,同时在矿区道路内禁驾六个月,凡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三)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论管理人员、员工在共同饮酒中不制止驾车人员饮酒、安排驾车人员饮酒或劝酒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凡出现管理人员不听劝阻、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均属个人行为,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三)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公司将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主要责任人考核1000—3000元,并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考核500-1000元;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或肇事逃逸的,对主要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考核1000-20__元,并在当月三个文明建设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取消所在单位及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各类评先资格。
(四)年内未出现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将作为年度综治评先主要依据之一。
双方签字:
监督部门:保卫科
责 任 人: (机动车类型:摩托车□汽车□)
20__年1月
有关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九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车辆更名协议书通用 车辆名称变更委托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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