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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书不签字通用 分居书面协议(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最新分居协议书不签字通用一

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结婚概况、分居的事由、分居的目的)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女,经协议人自愿协商,现达成分居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在分居期间:_________________

1、协议人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

2、协议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同居权利,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

二、分居期间家庭财产的临时占有使用及处分。

1、分居期间,现在住房一套(具体位置)归方居住,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物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3、各方产生的债务归自己承担;

三、分居期间子女的临时抚养。

四、分居的期限,时间为24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_________________分居的终止: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协议自愿恢复同居。

2、一方申请法院起诉离婚。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自协议人双方双方及见证人签字时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最新分居协议书不签字通用二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女/男,汉族,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女/男,汉族,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判决婚生儿子____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_元给原告(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按每月_________元计);

三、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详见清单);

四、判决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女儿/儿子________。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为琐事争执,双方亲友从中调解无果。我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仍未和好。我对夫妻感情复合不再有任何信心,残存唯一希望是期望______在应诉后能念夫妻情分一场,在法院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儿子/女儿_________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希望依法公平分割。我起诉离婚,必然是经过慎重反复考虑的,如不是感情确已破裂不会诉至法院。

因此,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分居协议书不签字通用三

一、怎样写解除婚姻协议书

协议人:,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

协议人:,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

协议人双方于x年xx月xx日在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女儿在x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由男方提供必要的资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如下:

1、第一房产位于,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第二房产,现协商归男方所有;

2、汽车一辆,型号为,车牌号为:,现协商归男方所有;

3、现金:,现协商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x年xx月xx日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

1、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11条第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解释(一)》

第7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8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

分居协议书不签字通用 分居书面协议(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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