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巡察的心得体会精选 纪检监察工作心得体会20篇(七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纪检巡察的心得体会精选一
一、创新公开形式,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监督检查。
1、成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离退休老党员张明珠为组长,成员11名,由普通党员、群众、辖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党务公开工作。
2、拓展监督渠道。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普通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党务公开监督员参加的党务公开民主评议座谈会,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并对评议意见进行梳理,认真开展整改落实,促进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大力度做好“八角亭社区党务公开栏”。
在党员群众便于观看的醒目位置建立一组高标准的党务公开长廊。 内容既包括具有长期性、程序性的公开内容,又包括动态性、阶段性的公开内容。二是充分利用社区内信息网络进行公开。①是“八角亭社区党建网”,公开涉及面广、时效性强、适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②是电话热线。随时接受群众的来电来访,并对在外又需即时了解公开内容的党员干部群众,通过电话告知公开内容。三是通过集体活动的形式公开。以“阳光党务”为主题,通过微博和召开党员群众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活动等形式的集体活动,公开社区直管党员、群众需要知道的事项;并运用党内文件、通报、简报、刊物等文字载体,公开政策规定、情况通报、思想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二、“走访群众听民声,深入基层解难题” 作风建设活动
1、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及时了解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认真办理好信访件,做好初信初访,努力促进社会稳定。
2、实行社区效能考评。围绕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依法办事、党政居务公开、办事效率、协作精神、清正廉洁等指标进行考核,通过自评、互评、领导评、群众评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多方参与、全面覆盖的测评体系,全面推动社区的效能建设。
3、认真解决社区群众反映强烈的拆迁、低保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件件落实,不留隐患。贯彻实施“责任捆绑”模式,促使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要认真贯彻落实街道提出“三位一体”考核机制,以社区工作站为单位进行责任捆绑。对于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人员优先评优;对于成绩排后的社区工作人员不得评优。
三、加大厉行节约制度 强化权力监督制约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社区的财务管理。要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接受街道财务人员前往社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加强社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使用、财务制度、招投标工程、拆迁工程及重点项目规范程序,全程监督,及时反馈监察情况。
2、完善纪检监察制度,确保党风廉政制度落到实处。要继续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抓好年初的责任分工和年末的总结提高;要继续落实纪检信访制度,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介入调查,对违纪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广泛收集群众对社区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窗口服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廉洁从政警示日 营造廉政为民氛围
每年的3月23日,将是长沙市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警示日。
八角亭社区将在廉洁从政警示日,丰富教育活动形式,开展廉政文化系列活动。一是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反腐倡廉专题讲座,深化《廉政准则》学习,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二是组织社区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用身边大量的事实和典型案例给大家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三是大力开展廉政宣传和信息交流活动。通过在社区设立宣传栏、宣传站等,及时宣传廉政方面的文件精神及内容,树立廉政勤政典型。成立廉政信息员队伍,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做好信息撰写及上报工作。
主题纪检巡察的心得体会精选二
按照*局巡察工作安排,现将我局纪检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巡察工作要求报告如下:
<>
**局纪检组共有4人,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2名,平均年龄46.8岁。我局共有6个分局,各分局分别由副局长兼任纪律检查员,负责分局的日常纪律监督工作。纪检干部人数占我局全体干部人数的8.8%。
<>
(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全面提升纪检干部政治站位。一是强化对中央精神的学习贯彻。十九大以来,*局通过中心组理论学习、党支部学习、专题培训、上党课等多种形式,对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纪检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强化日常学习。今年以来,*局纪检组立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注重加强纪检部门人员监督意识,提高纪检干部监督能力。同时,*局纪检组制定了每周*局纪检组集体学习,每月纪检组和各分局纪律检查员共同学习一次的制度,主要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人的讲话精神,省、市局下发的文件要求以及纪检监察业务及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从3月份起截至目前,*局纪检组共组织学习18次。
(二)发挥协助职能,助推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完善制度,助推主体责任落实。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汇报监督的难点和盲点,取得党委及党委书记的支持。由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工作纪律,由*局办公室、人事科结合,*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执行,汇总并编制成《*税务局制度汇编》,确保各党委委员在履行主体责任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全面落实“三个服务”。机构合并以来,我局纪检组强化对“三重一大”的监督检查,协助党委规范权力,履职尽责。尤其是即将开工的原国税局办公楼的基建修缮工作,纪检组在招标等过程中全程参与,全程监督。三是全程监督并参与减税降费工作。今年以来,纪检组作为*局减税降费工作中负责督促落实的部门,积极参加减税降费工作培训,了解新政策和新知识,为监督工作夯实理论基础;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与计财科以及各业务部门联系,了解学习减税降费的准备工作和具体操作流程。今年以来,*局纪检组长先后5次还专门到**政府和**政府,与书记、镇长结合,注重将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到位,并对各分局开展10余次走听访察,对减税降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三)聚焦监督主业,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廉政谈话。在机构改革期间,对全系统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体廉政谈话,增强了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的意识。开展提醒谈话,针对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干部职工迟到、工作懈怠等问题共进行了5人次的提醒谈话。二是推进同级监督。*局纪检组针对*局党委就开展对干部职工的红色教育不够重视等方面制发了一份《纪检监察建议书》;三是深入开展日常监督。在*局党委的支持下,*局纪检组还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委员会纪律检查组日常监督通报制度》,分别对违反各项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四是做好执纪审查。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局纪检组对十八大以来纪律处分情况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经过认真自查,对我局一起纪律处分案件落实不到位情况进行了整改并责令当事人退回工资奖金共计1.6万余元,最终自查整改通过了省局检查组的复查。
(四)紧跟上级工作安排,按时按规完成工作任务
一是形式多样开展四月份廉政教育月。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我局在4月开展了以“学党规守规矩、讲政治优作风、强监督促清廉”为主题的廉政教育月活动,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以多种形式促进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二是积极开展信访线索排查。纪检组监督*局机关和各分局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尤其是在例征期,带班领导要按时到办税服务厅值班,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舆情。三是实践政治生态研判。按照市局的要求,6月份对我局善堂分局政治生态研判进行了实践。通过对分局所有同志一对一谈话、检查分局党建工作、到分局管辖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与*局股室负责人谈话了解情况以及到分局所在乡镇领导沟通等方式,目前研判工作还在进行中。六是开展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在各分局自查基础上,*局开展了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未发现分局存在办公用房超标的情况。
<>
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部分干部职工认为纪检工作就是无事找事,只要完成正常的税收业务工作就可以了,纪检工作可有可无,并存在抵触情绪。比如:一些同志认为“着装是否规范”等问题是无关大局的小事,做不好也不影响什么;还有一些干部认为纪检工作就是多管闲事,自我刁难。同时,部分纪检干部担当意识不强,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同事和领导、怕丢选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纪检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不全面。作为税务系统的纪检干部,税收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大部分纪检干部缺乏实践经验,对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完整的政策法规、综合税收知识的培训缺乏,使得部分干部在识别税收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时,无法准确、及时地发现问题并发挥监督执纪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三是纪检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一些纪检干部工作动力不强,习惯于按照上级安排工作,主动开展监督不够;由于日常工作较多,个别干部“三转”还不够到位,不能准确聚焦主责主业,“监督第一”的理念树立的还不够牢固,“守望者”的角色定位还不够准确,在工作方式、工作作风上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纪检干部整体业务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偏差。部分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正确、不支持、不配合。一些干部过于强调税收中心工作,而对中心工作保驾护航的税务纪检监察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人认为税务纪检监察工作是对一线执法同志的不信任,影响了一线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向。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只作为一般性的工作安排,甚至推托敷衍。
(二)监督与税收工作无法有机结合。由于纪检工作的特定工作环境,基层纪检干部的税收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和及时更新,存在税收业务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的现象使得纪检干部能力素质跟不上形势,不知如何开展监督,难以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另外,一些纪检干部虽然来源于税务业务岗位,但是由于工作繁忙,长时间不接触税收业务,尤其是近几年来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检干部不太熟悉税收业务工作具体流程,会导致出题出现以后才去纠正的情况,使得监督工作相对被动。
(三)用人导向无法满足纪检工作需求。作为基层税务局,在干部任用方面还是倾向把年轻的干部安排在税收业务岗位上,另外年轻干部也希望能到一线岗位上锻炼、学习税收业务知识,导致纪检监察干部“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在“三转”方面,尤其是在“转职能”、“转方式”上还不够彻底,一些纪检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对纪检干部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何种程度比较迷茫。
改进措施
(一)加强宣传,筑牢思想防线。强化政治站位和廉政教育,将廉洁意识根植在党员干部心中。通过“三会一课”以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等方式,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监督不是找茬,更不是不信任,而是对税务干部最大的爱护和保护。同时还要强化纪检干部的监督意识,要树立积极参与监督、敢于监督的意识,敢于正视问题、指出问题,要坦诚劝诫,提醒同志不走弯路、不走错路。
(二)加强培训,全面提升干部素质。一是要加强内部培训,通过机关内部学习例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支部党员大会等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条规,力求通过系统全面的学习,使纪检监察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提高理论素养,忠诚履职担当。二是要积极争取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税收业务培训的机会,通过双重业务知识学习的方式,让纪检监察干部提高监督执纪和“一案双查”的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积极探索,建议党委健全纪检监察干部激励机制。建议党委在工作、学习、生活、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中多关心纪检干部,增强纪检干部的角色认同感,激发干部队伍活力。重点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能力,鼓励纪检干部积极参加市局纪检组上挂锻炼制度、协作办案制度等,不断增强*局纪检干部执纪审查能力。
以上汇报,不到之处,敬请巡察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税务局纪检组
主题纪检巡察的心得体会精选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
纪检巡察的心得体会精选 纪检监察工作心得体会20篇(七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