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员的心得体会总结(6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员的心得体会总结一
被答辩人:、女、汉族、1x年5月12日出生,住xx市xx区 x1x房。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被答辩人从xx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入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的异议:
被答辩人是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后三天转入了湘雅附二医院。由于被答辩人经鉴定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最低级别的伤残。所以被答辩人由最初治疗的xx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转入湘雅附二医院,其转院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请法院具实作出认定。再者,被答辩人从原医疗机构转入湘雅附二医院也没有原医疗机构即xx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出具的转院证明。根据《民通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二、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清单”提出以下异议:
1.对后期医疗费的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x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答辩人提交的各项后期医疗费用的收据总计46x6.2元。其中①x年12月20日出具的“济南汉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其购买的产品为“汉磁灸热帖”,由于该热贴没有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依法不应计算在医疗费用之内。共计5x0元。②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疗费”收据,由于该收据上的内容为手写而成,又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共计 元。③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为“生命阳光院内卡”的收据,由于该收据的出票单位印章不清晰,且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共计100元。④x年2月6日出具的“好护士医疗器材销售信誉卡”收据,由于该医疗器械费用的支出并没有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意见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共计1x0元。⑤x年4月2x日出具的“核磁费、放射费”收据,但并未见其提供核磁报告和x片报告,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共计x14元。综上,原告实际发生的后期医疗费用为2x12.2元。
据此,根据被答辩人提供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看,其能够主张的后期医疗费应为2x12.2元,而不是46x6.2元。
2.对护理费得异议。
《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并未丧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辩人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由于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所以被答辩人再主张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3.对误工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于x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疗终结出院,治疗时间为20天。《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由于被答辩人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因此,被答辩人误工时间计算为天6个月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20天来算。根据被答辩人1x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来计算,20
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员的心得体会总结(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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