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局防治水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煤炭局防治水培训心得体会总结怎么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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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煤炭局防治水培训心得体会总结一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1.2 如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后延长本合同或继续签订中长期合同,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90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延长本合同或双方重新起草中长期合同。
第二条 煤种及供应数量
2.1供应煤种:乙方中国境内cbf项目生产的混煤
2.2 供应数量:300万吨/年。(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第三条 煤炭的质量规格
3.1 质量标准和价格调整标准:双方在实际煤炭购销合同中另行商定。
3.2乙方供应的煤炭除保证符合3.1要求外,还必须保证通过必要的手段排除煤炭中的杂质,如:石块、金属、木头等。
第四条 混配煤的售前售后服务由于混煤的特殊性,乙方将提供cbf混煤的相关售前售后服务。
4.1 其中甲方需将其电厂锅炉资料信息,锅炉设计煤质要求,现用煤质特点和指标,燃煤排放情况等提供给乙方以便制定理想科学的配煤方案。
4.2 混配煤发运后,乙方应定期进行市场跟踪,到甲方电厂采集炉燃烧数据,调查燃煤排放情况,以此进行科学分析,使cbf混配煤更加接近燃烧的理想状态。
第五条 验收及数量、质量的确认
5.1 验收数量确认
5.1.1 双方同意由装船港的商检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商检结果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即为验收、结算依据。
5.1.2 若甲方对水尺检验结果有异议,甲方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独立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对此不得再提出异议。复检费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5.2 验收质量确认
5.2.1 双方同意煤炭的质量以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作为平仓货物检验机构。
5.2.2 双方如任何一方对装货港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异议方可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三日内通知对方,并对检测机构的备存样送甲、乙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的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对此不得再提出异议。复检费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第六条 煤炭价格及费用
6.1 煤炭价格
6.1.1基础聚格:随行就市,提前15-30天议价,双方确认后签订当月价格备忘录。
6.2 费用承担
6.2.1 装船前(货物下水前)码头煤炭数量和质量的检验费用及所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海运费用及海运路段货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运输调度
7.1 运输方式:水路运输,承运船舶由甲方组织安排。若乙方所备煤量不足,造成船舶亏载(或等煤装船),所亏煤量的运费(空仓费)由乙方承担。
7.2 运输计划:甲方应在装船前7天向乙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船舶到达港前3天通知乙方具体船名及船舶动态预报。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有关煤炭靠港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船靠泊及受载的有关事宜。如甲方派船抵达装港后,乙方因未备齐煤炭或未及时办理船舶靠泊手续等原因影响装船,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负责。除台风、军事演习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船舶装港时间为72小时/艘次(依照五万吨/航次装载量为参考标准),超过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期费,费率按甲方与船舶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时间自船舶抵达装船泊位起始算。但因为港口方面因素除外。
第八条 结算及付款
8.1 双方同意一船一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港航货物交接清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
8.2 甲方应于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当日付乙方合同价50%的煤款,待商检化验报告出来后三个工作日内,付30%的煤款,剩余20%货款在甲方电厂专用码头卸货完毕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书。乙方如对“结算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则需向甲方开出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书。
8.3 甲、乙双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发出“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对达成共时的货款,甲方仍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8.4 甲方如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需按照逾期时间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活期贷款年利率,按照实际逾期时间收取。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9.1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9.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除外。
第十条 提前终止
10.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及年度合同下的实质性义务,致使或可能致使对方的经济利益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通知”),违约方在收到该终止通知后应立即纠正该违约行为或提出令守约方满意的切实可行的纠正计划。如果违约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能提出令守约方满意的切实可行的纠正计划,则守约方可在前述7个工作日的期间届满时立即终止本合同。
10.2 如果一方已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且不可抗力事件已不间断地持续达90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10.3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9.1条规定终止本合同并不限制其依法或依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所遭遇的,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该事件及后果无法避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战争,闪电,火灾,风暴,水灾,地震,台风等影响本合同执行的重大事故等。
11.2 如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方知悉该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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