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课心得体会怎么写 司法课心得体会怎么写范文(九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司法课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一、“三位一体”调解中心及精品村调解室建设状况xx党委、政府对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制定了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目前我镇的“三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已初见成效。
1、机构设臵
我乡成立了由乡委书记邹铁合为主任,乡纪委书记李学步为副主任,主持调解中心日常工作及由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乡“三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另外乡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实行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调解中心日常工作。
调解中心设立综合组、调解组、接待组,分别由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负责同志任综合组、调解组、接待组组长。
2、硬件建设
我调解中心拥有5间办公用房,单独设臵办公室、接待
室、调解室及档案室。调解中心门口设立“调解中心”标牌。调解中心各项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
(1)办公室配有电脑、电话及相关的办公用具;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帐、村街居民分布信息图等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并与县中心联网畅通。上墙资料有:调解中心组织机构名单;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图;监督台。
(2)接待室有接待值班表、接待登记表及相关记录。上墙资料有:来访人须知、接待人职责、接访受理登记制度、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限期办结制度、劝导调解和互聘调解员制度、领导接待和领导包案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3)调解中心设有独立的调解室,室内挂有调解温馨话语和调解须知、调解员守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处矛盾纠纷回避制度、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督查回访制度、职责倒查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
(4)档案室内档案管理制度上墙,文书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3、精品村调解室建设状况
共有19个村,目前已建成了栏市、新门、白水、关庙4个精品村,各精品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门的调解室,并设有“调解室”标牌,调解室内,办公桌椅、档案柜等配套设施齐全,有必要的业务学习书籍和与业务有关的报刊,调解组织机构名单及各项规章制度一律上墙,调解室内外环境
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二、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状况
我所一向把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做为工作重点,为确保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周密细致,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建立了预防排查工作机制;排查时间定为每月一次,同时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高度会;排查措施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四定”方法;排查方式采用拉网式、排雷式、布控式的“三排方式”;排查效果以查得准、排得快、上报及时为标准,真正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此外,我们加强村级十户调解员、村调委会、乡调委会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初步构成了上下成线,左、右连片,纵向层层有人抓,横向处处有人管,纵横交错,立体化的调解网络。三是对待民间纠纷。我们坚持从“小”字着眼,“快”字着手,突出“早”字,狠抓“防”字,“不推、不拖、不靠”,“抓早、抓小、抓了”,做到“遇事行动快,现场稳事太,调查细了解,解决抓症结”,把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避免扩大和转化。今年以来,我所共排查出矛盾纠纷32起,成功调解32起,成功率都在100%。
三、刑释解教摸底状况
经过摸底调查,自20xx年以来,我乡共有刑释解教人员12人,他们思想状况稳定,表现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对待他们,司法所采取了联合乡、村两级主干“一帮一,一教一,一管一,一促一”的督教服务模式,建立了帮教职责制,坚持
定期上门谈心,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构建普法宣传网络,提高公民遵纪守法意识
在规范化司法所建立中,司法所采取了疏和堵相结合的方法,在用心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同时,着力构建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网络,真正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思想深入人心。首先,我们透过广播、宣传车、板报、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地在全镇老百姓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群众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其次,用心主动参与农村治保会、民调会、巡逻队、党员代表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和禁毒禁赌会等,开展安全礼貌村、礼貌巷、礼貌户建立活动,正村风、正民风、弘扬民正气,祛除邪气,让法制春风吹遍全镇每个角落,让礼貌之花开遍xx村村落落。
20xx年,透过司法所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然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矛盾排查及调处工作力度,在“两劳人员帮教工作上有新的突破,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个性是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必须会再接再厉,为促进我镇经济、政治、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最新司法课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司法课心得体会怎么写 司法课心得体会怎么写范文(九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