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户协议申请书简短 分家立户申请书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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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甲午战争;救亡图存;三权分立;中华民国;五权分立
序言:
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为我们留下来什么呢?我们认为,孙中山先生所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中国的历史进程,使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运动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孙中山先生用他一生的不懈奋斗帮助中国人民走向了自由民主的道路。
以“民主,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行动纲领,其在后续演进过程中不断地得到了发展和延续。在其内涵不断发展和延续的过程中,“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则不得不提。一般认为,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尝试的是“破天荒”的政体,它取材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政体,但又对于其进行了系统的延伸和发展。对于中国民主政治进程而言,“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提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同时对于中国历史走向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也不例外。“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与孙中山先生一生起起伏伏的奋斗历程相关联,经历了长时间的的发展和丰富,才得以形成体系化的政治理论。对于”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社会性质开始由完全封闭的封建小农社会转变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更是将中华民族推向了苦难的深渊。面对满目疮痍、任人欺凌的国家现状,孙中山先生决意推翻腐朽的封建王朝,进行救亡图存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孙中山先生早年的诸多重要文献当中,比如1894年的《上李鸿章书》,1897年的《与宮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1904年的《驳保皇报书》中,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但是孙中山先生渴望效仿西方的分权制度,实现共和的思想已经初见端倪。
(二)提出阶段
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在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如火如荼的进行的同时,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迫切地需要一个正确且能够真正意义上得到实行的资产阶级建国方略。在这一历史时期,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应运而生。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先生在会见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时,第一次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他指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以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而对后者提出的“为何将西方传统的三权分立改变为增加了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疑问,孙中山先生在指出传统的三权分立的弊端的同时,又明确的表达出他的初衷:“考选权和纠察权是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前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1906年12月2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民报》创刊一周年纪念大会上,孙中山先生更是首次提出“将来中华民国要创立一种新主义叫作‘五权分立,这是各国在制度上所前所未有的,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孙中山先生对于这时自己正式提出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骄傲之情溢于言表。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中国同盟会成立到辛亥革命之前,这一时期,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已经正式形成。虽然这一时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与1920年以后的经过发展完善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相比略显粗糙,但是仍然不可否认在这一时期,“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的正式提出对于后世宪政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三)发展阶段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之后的短短几个月内,革命的火焰燎遍了整个华夏大地,清王朝腐朽没落的统治顷刻间土崩瓦解。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在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封建专制在中国的消亡,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国度得到重生。此时,孙中山先生开始准备切实的来实现他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这时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草案》便体现了孙中山先生对于通过“五权分立”来实现“天下大同”所付出的心血和热情。但是,好景不长,中华民国成立后不久,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而孙中山先生则被迫下野。随着袁世凯就任民国大总统,共和政体岌岌可危。为了保卫共和政体,孙中山先生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而在这一斗争过程中,“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和发展。在1919年发表的《孙文学说—知难行易(心理建设)》中,孙中山先生已经较为完善的揭示了“五权宪法”的基本结构,“全国平定后六年各县已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ii这一时期,“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不断完善为日后其走向成熟奠定了基础。
(四)成熟阶段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五权分立”宪法思想也不断地走向成熟。护法运动之后,孙中山先生更加注重从侧面来对“五权分立”宪法思想来进行解释和加以发展。1922年,孙中山先生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第一次表述了“权能分开”的基本原则,其核心便是“主权在民”。“权能分开”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五权分立”宪法思想有了一个稳定联系的基础,也标志着“五权分立”思想走向了真正意义上的成熟。
有关于”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大体可以理解概括为在西方传统的资产阶级政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政治制度中的科举制度和监察纠举制度,来延伸扩展为“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项权力的分立制衡,即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司法权由司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考试权由考试院行使,监察权由监察院行使。这种由五院来分别行使不同权力的制度,可以称之为“五院制”。
除了“五院制”之外,孙中山先生对于“五权分立”的政治构想还辅以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广为人知的“万能政府”、“权能分开”思想。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五权分立”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孤立的政治构想,它和“万能政府”、“权能分开”思想是互为表里、一脉相承的。
有关于“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主要原则,可以从孙中山先生的一系列革命活动和发表演说中概括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原由启蒙运动时法国的卢梭提出,后来逐渐演变成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对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孙中山先生曾经作出过一个生动形象的比喻,即“四万万人的皇帝”。而在建立中华民国后不久所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是淋漓尽致的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比如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总纲中,就明确的规定了“中华民国由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同时,在“五权分立”的宪法构想中,国民大会由每个县人民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具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凌驾于五院之上。由国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政治权力,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足可以见其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二)防止徇私舞弊
在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中,中华民国的官员不论大小,必须由经过考试筛选,只有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得以任职。同时,作为五权分立中的“两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分别由考试院和监察院独立行使,不受其他外力的干涉,这样也從很大程度上来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廉洁高效运行。
(三)权力制衡,杜绝独裁
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专制历史的国家,专制思想存在于中国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为了防止封建专制的死灰复燃,“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着重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通过权力的分散来避免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引起的专制。比如“五权”由五院相互独立行使,互不干涉,而国民大会虽然凌驾于五院之上,监督五院的工作,但是国民大会却不能单独行使五院的具体职权。通过这一系列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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