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法院案件申请书汇总 复印法院案件申请书汇总表(八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如何写复印法院案件申请书汇总一
被告陈某,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离婚起诉书。
事实与理由
(将期间的事由写明白)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写复印法院案件申请书汇总二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一、担保人愿意为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公司聘用期间,若出现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并负责偿还。
三、担保人概况:姓名及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
五、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六、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
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填写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备注:1、请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员,员工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此顺序选择,担保人应有固定收入。
3、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任。
4、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格的真实性证明时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门章。
如何写复印法院案件申请书汇总三
深圳复印机维修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乙方将 台复印机委托甲方负责全面保养服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全保合同:
复印机型号: 复印机 台。
合同期限: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始起读数为 )。
保养费支付:于合同生效之日,以每月实际抄表读数计算,每页按人民币 元计算,费用于每月底结清(甲方应提供正式发票)。
甲方责任:
1、根据乙方实际复印量、复印机故障频率等情况定期上门保养、维护。
2、乙方的复印机发生故障时,应电话通知甲方上门维修,甲方接通知后4个小时内上门免费维修及更换零配件;
3、乙方可在节假日期间(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通知甲方前往维修工作,合同期间甲方将会提供无限次电话咨询服务,以便及时解答乙方的疑难问题。
4、免费负责复印机的日常维护、正常操作下发生的故障排除、零配件调换、加墨粉。
5、若复印机在当日内无法修复,甲方将提供相同型号的备用机给乙方使用。
乙方责任:
1、指派专人负责复印机的日常使用,掌握复印机的日常操作技能。
2、提供能满足复印机正常工作所需的场所(合适的温度、湿度及清洁的环境等)。
3、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拆卸或维修复印机。
因乙方操作员不按基本操作而引起的故障报修,应支付维修费。
任何一方如果迁移办公场所、或变更电话号码,都应即时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在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如欲终止本合约,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个月后甲乙方解除合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如何写复印法院案件申请书汇总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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