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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辅助心得体会及收获 行政实务培训心得(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描写行政辅助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描写行政辅助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真实姓名: 贾如梦 性别: 女

年龄: 24 岁 身高: 161cm

婚姻状况: 未婚 户籍所在: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最高学历: 大专 工作经验: 1-3年

求职意向

最近工作过的职位:

期望工作地: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期望岗位性质: 全职

期望月薪: 3000~4000元/月

期望从事的岗位: 资料员,行政专员/助理,后勤

期望从事的行业: 其他行业,无限制

技能特长

熟悉园林绿化、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监理等资质,岗位证、安全员、监理员等培训、一建二建注册、民营经济评审、投标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以上所述为之前工作内容。擅长做资料(如知识产权等)

教育经历

国家开放大学 (大专)

起止年月: 20xx年9月至20xx年1月

学校名称: 国家开放大学

专业名称: 工程造价

获得学历: 大专

工作经历

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文员

起止日期: 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

企业名称: 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职位: 文员

业绩表现: 主要负责园林绿化、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监理等资质,岗位证、安全员、监理员等培训、一建二建注册、民营经济评审、投标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熟练办公软件,对待工作认真,对人热情、对生活积极向上。

企业介绍:

耐克代理商(店铺) - 店长

起止日期: 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

企业名称: 耐克代理商(店铺)

从事职位: 店长

业绩表现: 主要负责2家店铺的销售业绩、人员培训、调货、报表等工作。

描写行政辅助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今年是市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的攻坚突破之年,更是街道城市工作全面提升的关键之年。围绕街道当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和管理城市、服务市民的主人翁两大目标,为充分发挥街道辖区各法律服务所的专业优势,更加全面有效地为街道上下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为主题,突出保障城市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提升物管水平三大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组成:

法律服务团由街道政法委书记任团长,政法委员任副团长,各法律服务所主任任各专业服务小组组长(见附表)。服务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服务范围:

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处置、民事纠纷、法律援助、商企纠纷。

四、有关要求:

1、服务团要充分发挥“植根基层、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的职能优势,认真做好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街道各级各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2、服务团成员本人在遇到城市建设等相关利益冲突时,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服从为原则,在自身带头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亲属的说服解释工作,绝不拖街道全面工作的后腿,绝不做不利于街道建设的负面工作。

3、服务团成员要经常到相应村、社区主动服务,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要主动参与街道辖区突发事件、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并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4、各村、社区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相对应的服务团成员沟通联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5、街道政法委要从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指导,司法所要积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在充分调动发挥法律服务团作用的过程中,精心组织管理,确保有序开展。

成立法律服务团,是街道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街道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基层单位和各法律服务所,要充分认清成立法律服务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筹划,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街道法律服务团工作顺利进行。

描写行政辅助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因公司逐步的发展,为了管理日益完善的需要,健全公司的管理体系,经公司组织研究决定:现委任_______为_______有限公司行政后勤主管职务

行政辅助心得体会及收获 行政实务培训心得(八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想要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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