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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工作原则心得体会和方法 会计准则心得(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管理会计工作原则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地点:

主持人:

会议参加人:

内容:

一、 发言:

今天召开工地第一次会议,会议由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的代表参加。今天的议程为:1、建设单位介绍各方人员、对总监授权以及工程准备情况;2、监理单位发言;3、施工单位发言;4、各方补充发言。

一、宣布业主驻现场代表及分工:

1、迁建工程的领导班子,成员为:陈、蔡、蒋、杨等,下设迁建办公室,成员为:蒋、杨、付、郑等负责外事协调。

2、技术监督组,成员为:蒋、杨、许、付、郑、陈等六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进度、协调及其他工作。

二、介绍各参建单位:

1、监理单位:福建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施工单位:莆田市x公司,项目经理陈、技术负责人:林、施工员:陈、卢;专职安全:吴;质检员:朱、邓;

三、宣布总监、并按《监理合同》对总监授权:

1、本项目总监为:郑;

2、总监拥有如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的技术问题的建议权;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提前或延期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得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10﹞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监理单位的其他权利;

四、介绍工程概况及建设单位的前期准备情况:

1、工程概况:

①工程名称:福建省迁建一期工程

②建设地点:

③工程类型和规模: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约x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为x万元;共有1#、2#、3#、4#、5#宿舍楼工程和1#、2#、3#教学楼、2号学生食堂、办公楼、图书馆等工程。

④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福建省;

勘察单位: 福建工程勘察研究院;

设计单位:福建省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莆田市x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福建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⑤针对工程施工,对参建各方提出有关要求:

本工程是市重点工程,是校安工程,涉及千万家家庭幸

福与千万个孩子的生命,质量一定要保证,师范有百年的历史,现在校区迁建,扩大,要把校区建成一个精品工程、优质工程,给后代留个好的口碑。要求监理、施工单位: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同,②确保人员到位、技术过硬、材料合格,工艺求精。我方承诺: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付款及时。

二、 监理单位总监发言: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

和现场协调,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几点:

1质量:①材料:组织施工中需要材料进场,并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要出具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出场证明等文件,需进行现场复试的材料要在施工前完成。②机械:组织施工中需要的机械设备、施工工具机器具到场并报告监理单位审批,批准后应及时安装就位,试运转正常。③人员:除管理人员外,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施工人员进场,并组织施工、安全培训、交底等工作。特种人员要持证上岗。④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提前半天报监理、建设单位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在检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出具施工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后签字认可。

2进度:①要编制总进度计划,报总监审批;编制工程进度时标网络图,并上墙。②每月25日之前,填写《工程支付申请表》上报监理单位;报下个月的施工进度计划。③联系单、签证单等表格要统一格式,并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④内业资料,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等要及时做好,并报监理单位。⑤钢筋、混凝土验收要用新规范。

3监理通知单的内容,要及时整改、要及时回复,资料要整好。

4安全文明,建工集团以前在别的地方做的很好,希望在这里做的更好,五小工程要落实,生活区和施工区要分。

5工地例会,每月一至二次,时间原则上每月2日、15日 ,具体由监理项目部视施工情况定,地点在施工现场项目部。有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

三、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陈发言:

我方前期工作人员一进场一个月了,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班组已配备齐全,人员已到位,准备精心施工,建设优质、安全、文明的工程。

四、各方补充说明:

1、 校长:教学楼工期为240天,5月30日前竣工交房;宿舍楼工期为240天,6月30日前竣工交房;食堂楼工期为240天,7月30日前竣工交房;

2、 建设方郑:施工、监理资料要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建档并移交我方,并要求有相应电子版本的材料。

描写管理会计工作原则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 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第十七条 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第十九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

(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

(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章 侵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

为申请书》。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

管理会计工作原则心得体会和方法 会计准则心得(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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