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定继承心得体会及收获 民法典继承篇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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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法定继承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作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民法典法定继承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推动各单位全面履行普法责任,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管理、服务的全过程、各环节,切实增强普法实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建立全镇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实现新发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二、出台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示范作用,抓紧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实施意见或办法,明确具体任务和有效措施,把普法纳入执法、司法、管理、服务的全过程,融入行为规范、行为标准中,实现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三、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请各单位按照普法责任制清单编制规范(附件1),分别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普法责任清单,于2018年4月底前报镇普法办。镇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为开展工作、检查考核提供基本依据。
四、实行年度普法工作报告制度。请各单位按照普法工作计划编制规范(附件2),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于2018年4月底前报镇普法办,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普法工作考评基本依据。实行年度普法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于12月底前向镇普法办报送年度普法工作总结。
五、抓好本系统普法工作。各单位要抓住“关键少数”,带头实行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突出学习宪法党章,突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学习党的十九大法治新理念新论断。积极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推动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推动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为党校等培训机构的必修课,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六、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以案释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开展全程讲道理式执法,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讲道理,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全过程,针对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解读,使热点案事例的依法处理变成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同时,对本系统的执法普法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解读,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发布,并向镇普法办报备,由镇普法办报送至市普法办。
七、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认真做好“谁执法谁普法”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在“12·4”国家宪法日前后,由镇普法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的集中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充分运用本系统的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法治宣传活动。
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意见的通知》(乐办字〔2017〕140号),把法治文化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为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自觉把法治元素融入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文化建设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中,推动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提升。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大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力度,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引领和精神熏陶作用,推动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九、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手段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建设。各单位要实时更新普法工作信息,并将信息及时向镇普法办报送,做到可视化、可量化、可考核评估。建好用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发挥基地在弘扬宪法精神、传播法治文明中的积极作用。
十、加强考核评估。镇普法办将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办法,加强对“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的检查考核,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商请镇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题调研。镇普法办将加强对普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评、法治后港建设考评、综治考评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目标未完成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把普法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各单位要健全普法领导体制,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发挥普法骨干和志愿者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法,要积极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最新民法典法定继承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甲方【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1、借款金额人民币
2、此借款双方约定利息不足整月按整月付息。甲方还需支付手续费、评估费、担保费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元。
3、借款期限,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协议借款期限从月日到年 月借款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4、借款用途经营需要。
5、甲方自愿用物品真实,有效。如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贷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品,甲方不得干涉。
6、甲方必须按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有权不定期查询甲方资金使用情况。
7、甲方保证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现金还款,不得用于其它物质,等还款。
8、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不履行或延迟履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借款的30%】的违约金。
9、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按约定事项处理,可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担保人如担保付有借款人同等责任。
11、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借 条
今借到 现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元
借款人:
年 月 日
最新民法典法定继承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xx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服务平安广州、法治广州、廉洁广州建设,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9164件、办结229621件,比上年分别上升15.02%和13.61%。其中,市中院受理47630件、办结42744件,分别上升19.95%和20.64%。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全市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3193件、审结21201件,同比分别上升9.52%和6.75%。其中,市中院受理2684件、审结2440件,分别上升9.15%和6.83%。
依法惩治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一审审结杀人、抢劫、毒品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件3970件,审结苏永胜重大入室抢劫案、胡伟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投注额达48
民法典法定继承心得体会及收获 民法典继承篇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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