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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租赁合同风险防范说法网 房屋租赁合同存在哪些风险防范(优秀10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房屋租赁合同风险防范说法网篇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则视为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哪怕只有一个月,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房屋租赁解释》前,实践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房屋租赁解释》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同时,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效力。此外,即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人仍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在违法建筑物范围的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严格审查出租人是否为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建筑物是否为合法建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但是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注意到,《房屋租赁解释》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标准。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在合同无效场合,承租人通常已经占用使用租赁房屋一段时间,其在此期间享有的装饰装修利益,不应再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因此,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约定。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因此,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扩建,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同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扩建费用由谁承担。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状态的稳定,《房屋租赁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无权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因此,出租人如知道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出租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主张租金。这一方面因为出租人不知道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而以为诉讼时效是二年。另一方面,出租人常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双方租赁关系仍存续,租金即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这是错误的。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租金的诉讼时效是按每一个支付周期分别计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在上述支付期限内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及时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如何寻求救济?《房屋租赁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上,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否,与承租人能否优先购买房屋无关。即使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要第三人并非善意购买出租房屋或者尚未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承租人均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否则,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风险防范说法网篇二

首先应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次是按照管理学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各种管理制度,使公司运行达到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和谐统一,保证合同能源风险防范的制度供给。使制度低成本供给和制度的静态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统一。确保emco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emc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充分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在emc的实现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人力资本的产权界限模糊性所带来的风险,人力资本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人力资本价值不确定性风险,保证充足和稳定的人力资源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制点体系(haccp),使组织资源可以得到充分使用,使这套管理体系的风险预防性更加明显。

确定适当的客户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emco必须确保所选择的客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市场发展前景、信誉度好,防止项目开始后,用能客户经济效益下滑,甚至破产,无能力按项目的节能量支付给emco应分享的比例。因此,emco从一开始就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对客户的物色与遴选、客户资信进行调查与审查。

为了综合全面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emco可委托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客户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本到位情况、股东名称及实力等。

第二,客户经济形式。客户属于国营、民营、三资还是私人企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往往预示着不同的风险程度。

业较重视其主营业务,投资于此风险会小一些。第六,客户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客户重大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可能会出现的重大体制改革,包括资本结构变化、高层人员变动等情况;客户当前有无面临重大法律诉讼问题;客户近三年是否出现较大的经营或投资失误;客户是否参与了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交易,在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其它重要项目情况的了解。

为具体详细了解客户的财务情况,服务公司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财务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第一,从生产能力、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数据审查客户公司的经营情况。第二,审查客户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通过查看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报告结论是什么,有无保留意见,存在哪些需要说明或调整的事项。第三,财务状况分析。在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基础上对客户公司进行微观的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结构分析、获利能力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等指标。

将客户分类管理,并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从而将客户信誉风险降到最低。

控制融资风险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向投资方或者贷款方详细说明项目面临的实际风险并提供详尽的风险防控方案,以使投资方或者贷款方在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决定是否投资或者提供贷款。对于项目融资中需要担保的问题,可以灵活运用《物权法》第181条、第223条及《担保法》第75条为项目融资担保所提供得解决办法。根据这些规定,emco可以通过签订合同,以项目将来建成后的项目设施设备或者项目验收合格后客户应支付给emco的节能效益为担保来进行融资或者贷款。此外,emco可以与银行、节能设备供应商、节能技术服务商、保险公司等通过前期投资建立利益分享型机制,刺激这些机构投资技能项目的需求,使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风险降到最低。

项目涉及内容众多,前期投入高,且多由emco自行承担,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收益到底多大,都是存在极大风险,这就有必要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来预防和控制风险。emco可根据调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与客户达成协议,或者决定是否要求客户提供相应担保。中介机构在节能产业的发展中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也应加快制度建设,确保中介机构能充分参与emc项目。

能源领域,更多设计产业共性技术的发展,而共性技术的准公共品属性导致其具有高风险性和高外溢性,能源合同风险防范全部依靠企业自身这种设想成为幻影。而这也为政府介入共性技术供给市场领域提供了合理理由。

防控大有裨益。

对于无法规避和把控的风险,emco可以将该风险转移到合同当事人之外,通常是风险管理的专业组织,以极大提高自身风险的承受能力。笔者认为,风险转移有三种方式:保险转移、合同债权转移、期货转移。

emco可以根据自身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损失的承担能力,将认为不能把控和有效管理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一定的保费。一旦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emco就可以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转移这项措施是否采取的关键还是emco对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和权衡,需emco综合衡量保险费用与得到赔偿之间的差距,毕竟保险公司对这种高风险的业务收取的保费偏高。

的债权的同时也将自身所承受的风险转移出去。

期货转移主要是针对emc项目中需要的大宗期货商品所承受的风险。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期货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确定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时间,交割一定数量、品种及规格的商品。

期货交易能够提供现货市场所不具备的回避价格与汇率风险的手段,进行套期保值增值交易。emc项目也可使用期货交易转移风险。emco可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即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上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使期现货市场交易的损益相互抵补。通过这样操作,可以有效锁定商品销售价格,使emco保住既定利润,避免价格风险带来的损失。

推行emc,实质上就是针对交易双方在责、权、利方面的安排,是让节能主体和客户进行有序分工,优化资源配置,这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更符合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方向。在emc项目的实际运行中,只有充分认识到项目存在的风险及采取措施合理防范风险,才能把项目顺利开展下去。不可避免,emc在我国的发展将会遇到很多难题,但有政府的支持,税收优惠及emc制度的完善,防范风险机制的建立,emc在我国是有极大发展前途的产业。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所谓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通过合同约定预计节能指标、节能服务、节能利益分配等整个能源节约改造的过程,从而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节能项目改造中,节能服务合同对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只有合同签好了,才能够保障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在整个节能项目改造过程中,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几乎承担了项目运作中的全部风险,因此,如何规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合同风险,包括如何签订一份完善、规范的能源管理合同,如何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最终实现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赢的局面,已成为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签订一份节能服务合同时,除了传统的法律风险点以外,以下内容还需要节能服务公司高度关注。

节能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两方。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双方具体信息充分陈述,要确定其是否在有关主管机构获得批准,领取营业执照或存续资格许可。另外,某些行业有特殊的准入许可及资格等级认证,这也是相关合同签订时必备的条件。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而言,节能服务公司必须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登记。

节能量检测和确认的机构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对工程施工及机械、电气设备安装的.,有些活动需要取得有关许可及资格登记。对于空调、锅炉、电梯等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等,我国有关法规和规章都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检测、安装、维修许可证等要求。最后,除单位的主体资格外,参与项目活动的人员,尤其是特殊岗位,是有持证上岗的规定,这也是需要注意的。

实践中用能单位经常存在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情形,也就是说用能单位在同一项目上注册了多家公司。这种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要注意在附件中对此情况进行界定,防止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虽然合同中列明的用能单位尚能配合,但其他主体设置障碍的不利情形。

对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2)利用有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信息;

(3)利用大众媒体的报道进行信息收集和核实;

(4)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

(5)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

不同行业的合同、不同业务流程设计的合同,可能会涉及多个行业或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故在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多部门多专业人员的分工协作是不可避免的。

合同作为法律行业最常见的文件,其中有很多细微之处显功夫的专业问题,也有需要较广泛法律知识背景的策略,故不是法律专业人员,能处理好复杂的合同,可能性一般比较小。有些企业的业务人员或技术人员参照合同范本进行起草、修改或套用,这是不值得赞赏的危险行为。

故在合同的处理过程中,法律专业和其他专业人员共同协作,实现专业优势互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涉及法律、财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关人员分工协作,才能处理好项目。

(1)告知义务。用能单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有效信息及资料,以便节能服务公司因地制宜设计节能改造方案。

(2)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用能单位应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需要提供项目所需的场地、辅助设施,并对节能改造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在合同附件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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