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讲堂心得体会及收获 公安讲堂心得体会及收获总结(八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公安讲堂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一、思想政治觉悟有待加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首先我的立场是坚定的,对上级部署交待的各项任务能够较好的完成,对于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自由主义倾向和问题是坚决抵制的;其次作为一名基层的线路民警,我能服从领导的安排,实事求是的去对待工作,但存在片面认为我所是小所,春运只是大站、大所才有的事的现象,没有春运的紧迫感。
二、工作纪律作风方面。作为一名见习民警,总体来说自己还是能够严格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是没有存在侥幸心理的,能够带头遵纪守法,不敢钻法律、纪律、制度的空子,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对酒、枪、钱、法、车等重点问题管控能力比较强,没有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倾向和苗头。在平时工作中有时也存在粗中无细的现象,工作不够深入,负责客运工作上欠缺统筹兼顾能力,大局观有待加强,处理突发事件存在心浮气躁,应变能力欠缺,经验还需向老民警学习。
三、生活、内务管理方面。在工作之余的时间里,我能够在大部分的时间里待在所部,有事会跟所领导请假报告情况,在外我也时常提醒自己是一名警察,要严格要求自己,不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出去能够及时归所部。但是业余时间大多是荒废在上网、聊天上面,作为新警自己业务不熟,今后自己应该把时间用在提供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方面。
根据自我剖析中存在的问题,我将采取以下有效整改措施:
一是主动学习政治理论。作为一名党员,积极主动的去学习党的大政方针,用马列主义及社会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自己的头脑,并运用到自己的日常工作,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做党的坚强盾牌。
二是提高工作积极性。人都是有惰性的,作为年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发扬老一辈的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的优秀精神,积极投入到公安工作中,切实帮助老民警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主动、及时的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大学期间虽然对公安工作进行了学习,有了初步了解,但结合工作发现铁路公安的工作存在线长、面广的情况,只有通过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自己的警察技能,才能更好的把工作做好、做强,才能确保春运工作圆满完成,为创建铁路绿色通道铺路。
2022公安讲堂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20__年对于我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从警一年多以来,在分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有关会议精神,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政治坚定、执法公正,努力为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我半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二、公安业务工作方面
由于我是非科班出身,对于公安工作的各项业务都还不熟悉,为了更好的做好各项业务,我不断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始终想着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事关警察的形象,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半年来,在所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打击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派出所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净化了辖区社会风气。
三、组织纪律方面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四、廉政建设方面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党员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党和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回顾半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发现自身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过畏难情绪。这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为明年确定的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的四句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
综上所述,在半年的工作中我有得也有失,但是我相信只要找准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在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帮助下,就一定能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2022公安讲堂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或客房数在15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游艺、游乐场所;
(五)住院床位1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住宿床位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住宿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食品、电子通信设备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一)宣传培训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要点,教会单位和场所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沿街门店、歌厅、网吧、洗浴、旅馆、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敬老院、小作坊、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午托部、各类培训中心等人员聚集、危险场所;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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