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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协议书版本 合同纠纷协议书版本图片(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合同纠纷协议书版本(精)一

就原告万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与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

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付给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请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

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xx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除应返还尚未返还的80000元借款外,只须支付原告该款的逾期利息。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精选合同纠纷协议书版本(精)二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曹某某,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二组。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某,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4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街4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撤销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

2、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五十九条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的明确,但该条文并不否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一般自然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被上诉人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一般自然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诉讼主体的情况,要看争议是否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产生,要看民事活动是否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名义进行的。

本案装修施工不是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产生,相关证据上又是以一般自然人“李某某”的名义签字的。更重要的是,双方20__年10月到20__年2月签订、履行(口头)合同时,“__________商务酒店”尚不存在(酒店核准日期20__年5月28日)。因此,相关责任应该由被上诉人以一般自然人的名义承担。

二、退一万步讲,原审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就算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不应该直接驳回上诉人起诉。

从立法本意上讲,最高法院将个体工商户字号列为当事人主要是为了诉讼方便的考虑。就算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为被告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向上诉人进行释明或者直接予以更改,而没有必要直接予以驳回起诉来制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原审裁定严重错误,望二审法院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精选合同纠纷协议书版本(精)三

原告庄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怀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庄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鑫、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鑫诉称,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泉州电信宣称: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闲忙时,不分网内网外,打遍全国6分钱;用户开办该套餐在本地服务区内接听免费,打电话不分网内和网外,不论本地或国内长途每分钟收费6分钱。泉州电信盖有公章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但泉州电信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原告在办理之后,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另外,经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证,泉州电信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原告本无开通来电显示的意愿,但却被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及财产权。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不可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强制性开启此项业务,并双倍现金赔偿已收取的来电显示业务费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强制开通来电显示业务的强制消费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意按110元计算赔偿金,自愿放弃超过的部分;明确选择合同之诉,但同时要求被告公开书面道歉(需加盖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签字)。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原告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辩称,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所做的答辩意见。2、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诉讼符合民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3、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公司业务范围,办理业务。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没有参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4、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没必要,只有当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诉讼标的额超出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超出其权限时,才有必要将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xx年5月9日,原告庄鑫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泉州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泉州电信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庄鑫提供的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入网业务登记单、电信收费发票(伍张),被告泉州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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