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人员教育训诫书范文怎么写 训诫书和告诫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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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造邪说是一切邪教教主蒙骗坑害其成员的共同伎俩。
3、邪教反人类的实质,在其犯下的丧失人性、泯灭亲情、残害生命、散布“人类罪恶论”等一系列罪恶行径中,可以得到充分的显现和印证。
4、邪教反政府的本质表现在它们竭力散布“法律无用论”、“政府无用论”,否定政府权威,图谋取而代之。
5、邪教组织为给自己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欺骗群众,逃脱法律制裁,往往要冒用宗教的名义。
6、一旦那些因被欺骗、蒙蔽、诱惑、吓唬而进入邪教组织的人员看清其真实面目,醒悟过来,想要摆脱邪教纠缠时,邪教头子就会撕掉伪装,露出狰狞面目,用暴力手段胁迫其继续参加其违法活动。
7、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都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8、邪教组织利用电信和国际互联网,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歪理邪说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邪教组织活动的违法性,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9、《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这是依法惩处邪教犯罪活动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10、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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