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特殊人群入户简报范文简短 关爱特殊人群入户简报范文简短一点(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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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关爱特殊人群入户简报范文简短一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为指导,按照省文明办《关于做好全省第三轮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农村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农村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力争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支持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参加结对帮扶活动的单位
全国文明单位和省、市、县(区)四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均应参加结对帮扶活动。各县(市)区文明办,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文明单位的结对帮扶工作。市直机关和行业推荐的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和市直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结对帮扶主要内容
1、组织教育培训。发挥文明单位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政策法律、科技文化、道德规范、文明礼仪、健康卫生等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广大农民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2、组织“清洁家园行动”。开展卫生知识教育,对照文明卫生村标准,建立保洁队伍,健全保洁制度,完善保洁设施,组织村民开展卫生大扫除,净化庭院、粉刷墙壁、打扫房屋,硬化村内道路,整修坑塘沟渠,清除残垣断壁等,使村容村貌整洁美观。
3、帮建乡村学校少年宫。积极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建设乡村少年宫并完善功能,真正使其成为农村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阵地、文体活动平台、社会实践基地。
4、提供文体服务。帮助帮扶村培训文艺骨干,利用节假日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帮扶村送图书、送文艺演出、送文体器材。
5、进行关爱帮助。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等体现人文关怀的志愿服务活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志愿服务活动。
6、推进乡风文明。帮助帮扶村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红白事理事会和禁赌禁毒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广泛开展破除婚丧陋习、反对封建迷信等移风易俗活动。组织开展文明卫生村、户创评活动,不断提高乡风文明程度。
四、结对帮扶时间及目标
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农村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原则上以三年(—)时间为限。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帮扶的村,帮扶期满时,原则上要把结对帮扶村建成省级文明卫生村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示范村。市级文明单位帮扶的村,帮扶期满时,原则上要把结对帮扶村建成市级文明村。
五、工作要求
1、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本轮文明单位结对帮扶重点是新型农村社区、交通干线沿线村和风景名胜周边村。各县(市)区可根据帮扶村的数量和分布,确定一个或几个文明单位帮扶一个村。几个文明单位共同帮扶一个村的,要确定一个主要负责单位。
2、加强指导,注重实效。各县(市)区、市直文明办要加强对结对帮扶工作的指导,科学规划帮扶对子和帮扶内容,细化分解帮扶任务,积极帮助解决帮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方面抓好工作落实。文明单位要充分发挥在资金、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做好帮扶工作。要根据帮扶工作任务,制定帮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并与各县(市)区、市直文明办签订帮扶工作责任书。
3、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文明办和担负帮扶任务的文明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反馈结对帮扶工作最新动态。市文明办将根据工作进程及时总结宣传帮扶工作典型,扩大声势和影响,积极调动各级参与帮扶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结对帮扶工作稳步推进。
4、完善机制,严格措施。要加大对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工作的督查力度,把结对帮扶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每年年底前,市文明办将组成考核组,分赴帮扶村对年度结对帮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文明单位年度复查评分依据。对于积极做好帮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结对帮扶工作态度消极,未能按要求完成帮扶任务的文明单位,年度考核时要酌情扣减考评分;对不参与结对帮扶活动、不落实结对帮扶工作任务的文明单位,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撤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此外,各县(市)区文明办和市直工委文明办要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半年报送工作小结,年底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有关关爱特殊人群入户简报范文简短二
49. 帮扶贫困残疾人共享社会关爱阳光。
50.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51. 走进残疾人家庭,关心残疾人劳动生活。
52. 伸出你的手,让别人幸福。
53. 改善贫困残疾人生存和生活状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4.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55. 当别人感到幸福你同样是幸福的。
56. 认真贯彻“xx”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事业跨越发展
57. 关爱残疾人,从小事做起。
58.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59. 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一个残疾人的心灵
60.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61. 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十堰贡献力量
62. 扶残助残,有你有我
63. 倡导助残风尚 构建和谐社会
64. 提供保障与服务 情系农村贫困残疾人
65. 帮扶贫困残疾人 共享社会关爱阳光
66. 关心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67.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8. 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69. 情系残疾兄弟姐妹,奉献一份诚挚爱心。
70. 伸出你的手,让别人幸福()
71. 你我同在一个蓝天下,共享一片蓝天.
72. 关爱残疾人,献出一份爱
73. 走进残疾人家庭 关心残疾人劳动生活
74. 弘扬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促进全社会更加理解 尊重 关爱 帮助残疾人
75. 帮助残疾人,给残疾人温暖。
76. 倡导助残风尚,构建和谐社会。
77. 提供保障与服务情系农村贫困残疾人。
有关关爱特殊人群入户简报范文简短三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前言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
(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
1 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
2 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
3 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二、术语
(一)机构托养
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二)居家托养
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三)生活照料和护理
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辅助性就业
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
(八)支持性就业
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
(九)运动功能训练
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十)托养服务机构
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务机构”,指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
(一)机构要求
1 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2 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3 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4 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5 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6 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7 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8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9 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10 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二)人员要求
托养服务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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