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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应急处理方案范文 工伤预防方案(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3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方案吗?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企业工伤应急处理方案范文

新条例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过30万元。

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xx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新条例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规,尽力避免“本人主要责任”。

三、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依据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用人单位负担将减轻。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五、单位未办工伤保险,员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算工伤,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是新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原条例无实质内容修订,只做了文字修改。

因此,建议各单位、各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按照条例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特别是各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一定要按规定为公司员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购买(或支付相关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工伤保险,尽量避免工伤赔付纠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最新企业工伤应急处理方案范文

今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中心,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上狠下功夫,在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懈努力下,实现了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了“全国工伤保险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今年1-12月,全市新增参保人数6.3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21%;征缴工伤保险基金8218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82%;支出工伤保险基金7422万元,基金滚存结余8343万元。

今年来,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并将征缴扩面任务分配到各县市区;

二是突出扩面重点,加强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重点加强了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目前,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2万人;

三是扩大覆盖范围,推进机关公务员参保。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机关、社会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已将4万多名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四是适应企业特点,实施多样化征缴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企业按吨煤(矿)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参保单位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参保服务。

截止20xx年底,全市共有4133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7.6万人。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xx)号、省政府湘政发(20xx)16号文件精神,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了老工伤统筹管理工作力度:

一是召开会议,落实任务。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专题会议,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下达了全年纳入工作任务;

二是落实资金,确保待遇。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劳动专项管理、资金专项监督的原则,拟定了老工伤资金的筹资渠道与管理办法。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工伤筹资渠道。今年来,市县两级财政累计筹集企业老工伤专项资金2800万元;

三是全面调查,摸清底子。在20xx年人社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老工伤人员的相关信息、原始资料进行再次清理。通过核实原始病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等方式严格开展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格审核工作;四是多方测算,明确趸缴标准。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规定,经过多次测算,对全市用人单位老工伤预留工伤保险费用标准及基金补助比例进行了整体调整,确定了三种费用趸缴方式,12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xx〕24号),对上述趸缴方式及统筹范围、统筹目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目前,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人数达到3.5万人,累计给付工伤保险待遇2061万元。20xx年3月,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我市老工伤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我处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作为工作的重心,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基金监管工作。

一是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内控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规范了经办机构的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内控监督工作制度,形成了规范完整的内控制度体系;

二是强化基金部分项目支出管理。加强了县市区基金项目费用使用预算的审核,完善了项目支出使用中的计划、备案管理,加强了基金项目支出情况检查;

三是强化基金监督检查。我处重点实施了对参保基数、参保人数的稽核监督,对待遇支付的监督检查,对大额医疗费用的重点审核。按照省人社厅和市纪委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四是圆满完成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和工伤保险统计年报工作,两项工作均被省人社厅评为全省一等奖。

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确保了待遇水平提高。

一是加强工伤事故调查管理。完善了工伤事故限时备案制度,实施了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加强了对交通事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及县市区提请复核事故的调查。通过调查,排除非工伤事故30多起,挽回基金损失250万元;

二是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建立健全了待遇资格定期审核、长期待遇定期调整、待遇支付“五堂会审”的工作机制。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面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落实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全年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723万元;

三是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完善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管理机制,做到了统一核定协议机构、统一协议文本、统一协议时间、统一考核办法,使工伤协议医疗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建立完善了“先康复、后评残”制度,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康复治疗、伤残鉴定得到了有机结合,促进工伤职工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回归职业;四是加强民办医疗机构管理。通过采取社会举报、随机抽查、定期考核等方式,加强了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工伤医疗行为,维护了工伤职工利益。

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经办能力建设。

一是全面加强行政效能建设。通过规范受理文书、规范业务程序、规范办结期限的“三规范”措施,强化了全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行政效能大大提升;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深入企业宣讲“一法一条例”,提高了全社会的遵法守法意识和工伤保险新法规的知晓率。以“一法一条例”为基准,全面清理完善了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对涉及工伤管理的企业规章进行清理。拟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操作规程》,建立了先行支付制度;

三是加强基础建设。加强了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开发、单险种运行的模式,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了联网运行。加强了工伤保险业务档案清理工作,基本达到了规范化管理要求;

四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开展了重要岗位监督、机关效能监察及“一联一、一帮一”等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多次得到市满意办、市纪委等部门的通报表扬。

最新企业工伤应急处理方案范文

申请人:xxx,性别,xx年xx月x日出生,民族,籍贯,住xxx市xxx街,是xx公司职工。

被告:xx公司,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xx职务

联系电话:xxxxxx请求事项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x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x公司职工,xxxx年xx月被招入公司,担任xx工作,在xx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xx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x个月,花费医药费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xx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xx备注:说明:

1、工伤认定材料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发给的《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工伤事故目击者的旁证材料、企业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2、此表一式四份,逐级填写,待认定后,一份存企业、一份存主管部门、一份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工伤认定部门,编号由工伤认定部门统一编。

3、认定结果送达时间:xx年xx月xx日

签收人:

xx月xx日

最新企业工伤应急处理方案范文

我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主要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到201x年12月底,全市新增参保人数4.2万人;累计参保人数达到42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05%,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7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15675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43%;基金总支出14594万元,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支出14062万元;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滚存节余14114万元;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为5377家。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征缴扩面成效显著

今年,我们采取了五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将任务指标按比例分解到了各区县市,并加强了对各区县市征缴扩面工作的督促检查。二是全面落实先行支付政策,确保工伤职工权益。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工作程序,下发《关于明确先行支付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件,对规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管理起到较好作用。三是重点加强了矿山、建筑施工、室内装饰行业等高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加强与住建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全面落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要求。截止12月底,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参保593家,参保人数3.8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2916万元。全面推进室内装饰行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今年10月以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名义下发了《关于做好室内装饰行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四是强化了基金征缴稽核力度。我处通过采取经办稽核、联合稽核、委托稽核等多种方式,切实开展对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稽核,严格依法应收尽收,对瞒报漏报、无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严厉查处。

(二)老工伤统筹全面推进

今年,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老工伤统筹管理和待遇发放工作。一是依法落实老工伤待遇。今年,提高了老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实行了定期调整。今年,全市累计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2462万元。其中伤残津贴195万元,生活护理费95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47万元。二是做好了信访维稳工作。我处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对信访件进行调查处理,截止年底,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60人次,化解突出矛盾15起,真正做到了群众满意、领导放心。

(三)基金运行安全完整

今年,我处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基金监管工作。一是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监督。完成了20xx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切实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加强项目使用管理,强化项目支出控制。20xx年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按照“总额预算、结合实际、增量控制”的原则,确保支出总额预算与上年保持基本相当。三是做好财务结算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基础管理。20xx年3月,我市20xx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报表工作被省医局评为先进单位。

(四)待遇支付管理工作日益规范

今年,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规范了工伤保险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工伤事故调查与工伤认定管理。重点加强了对交通事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及区县市提请复核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了市局委托的工伤认定工作,建立了工伤认定统计报表制度、疑难案件公示制度,配合市局进行了部分工伤认定职能下移。9月份,以市人社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将部分工伤认定职能进行委托管理的补充通知》。截止到12月底,全市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6031起,已作出工伤认定5345起。二是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面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落实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截止到12月底,全市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700万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4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112万元,丧葬费146万元。三是加强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门诊医疗管理。今年10月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门旧伤复发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实行了新老工伤门诊管理统一。四是加强工伤康复工作力度。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康复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工伤康复社区服务工作。截止到12月底,全市享受工伤康复90人,共支付工伤康复费用52万元。

(五)经办能力全面提升

今年,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经办能力建设。一是继续做好“一法一条例”宣传培训工作。我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多次深入企业宣讲“一法一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新法规的知晓率。二是切实加强“满意政府”、“法治常德、“廉洁常德”建设。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程序,简化工作环节。通过重新梳理各业务科室及窗口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模式。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从11月1日起,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全面实行联网运行、网上审核、网上结算。五是加强工伤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9月份,以市人社局、市档案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伤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举办了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档案培训班。20xx年3月,我处被市委办评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同年7月,被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评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优秀等级单位”。六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开展了重要岗位监督、机关效能监察及“一联一、一帮一”等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多次得到市满意办、市纪委等部门的通报表扬。今年3月份,我处被市政府评为“20xx年度十佳人民满意机关”。

最新企业工伤应急处理方案范文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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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系死亡人_______________之父母。

乙方_______________供养的全体亲属处理_______________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甲方单位职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工作,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18点下班后在宿舍内休息因患有_____________疾病,起床后感觉眩晕随经同公司工友送往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后转到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_______________为非工伤死亡。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处理_______________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20__元、供养亲属补助金供养人为2人的为本企业职工9个月的平均工资9000元。

二、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发展为本,________________人民医院、________________和平医院关于_______________的住院救护费________________元,停尸费________________元由甲方承担。除法律规定之外,甲方另外再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等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及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印)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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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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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陈某 身份证号:

乙方父亲:陈某某 身份证号:

乙方母亲:王某某 身份证号:

乙方于20xx年6月17日,在甲方木业厂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手大拇指受伤,导致“右手拇指末节甲中段以远毁损”,功能部分丧失。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4000元。该赔偿金包括:①乙方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护理费用、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⑥伤残就业补助金、⑦营养费、⑧继续医疗费用、⑨未发的20xx年5、6月份工资、⑩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4000元(出院时退回417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出补偿。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盖 章) (签 名)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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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

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月平均工资________元___个月)。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加班费共________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_______元及_____%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2、休息日加班费________元及_____%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以上二项合计: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_____________一职至今。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____________,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________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外,星期六、日还要求我加班,平均每月星期六、日x天以上(公司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年____月间的考勤记录)。

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加班,我早上_____时_____分上班,直到_____时_____分下班,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_____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_____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

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

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________元)为基数计算,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_______元(________元/21.75*1.5倍*____个小时*____周*_____个月*_____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________元(________元/21.75*2倍*_____个小时*_____天*_____个月*_____年)未付。

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企业工伤应急处理方案范文 工伤预防方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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