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打扰申请书 不予批捕申请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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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不予打扰申请书(精)一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 予以收缴,对 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精选不予打扰申请书(精)二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食药监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精选不予打扰申请书(精)三
——————————: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 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选不予打扰申请书(精)四
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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