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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 案例分析后的心得体会(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剖析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1、新农村建设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带头和带领致富,村干部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村级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对照要求,村两委成员虽然政治素质较高,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宗旨意识较强,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能坚决贯彻执行,工作热情较高,干劲较足,但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较远,科学发展能力不够强,主要表现在文化业务素质不高,不能真正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带头和带领农民致富的本领不强,一定程度影响了本村经济的发展。

2、新农村建设需要我们村干部必须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勤勤恳恳,开拓创新。对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村两委成员存在工作作风不实现象,表现在不能严格执行上下班和值班制度,往往上午一起上班,下午就无人上班、值班,村民办事需打电话才能找到村干部,给村民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意识缺乏,并且有做老好人和畏难情绪的现象发生。

深刻剖析,制订措施,落实整改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村党总支进行了深刻剖析。主要原因:

(1)平时村干部对政治业务学习不够重视,以老自居,凭借老经验、老眼光处理有关工作和问题,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2)对新农村建设认识不够,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意识不强。

根据市委《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社区党委周密部署活动安排,及时召开了支部大会,进行宣传和动员,成立了支部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先争优活动方案》。支部将整个活动内容分为长短期阶段,对党员参加近远期各项阶段活动,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并将活动方案在公示栏向党员和群众公示,进行承诺,接受社区居民的广泛监督。

党委在广泛动员基础上,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市委创先争优活动有关精神,以及上级要求学习的相关理论材料,使每个党员真正从思想上明确“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的活动主线,树立“以岗位为重点,以服务破难点,以业绩树亮点”的目标,在群众中敢于、乐于“亮牌示范”,用党员自身的实际行动“把党的旗帜亮出来”。通过学习使党员们统一了思想认识,奠定了积极投身活动的自觉性。

各支部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结合“五加一”、“白加黑”和“三比三看”活动,做到起步稳,层面清、任务明、推进快。

争创活动分三个层面推进:

1、班子争创。

党委在班子中积极开展当“三好”(用好人、做好事、留好名)创建“四好”(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班子,建设“五好”(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活动开展好、制度建设好、作用发挥好)支部活动。班子成员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带班上岗制度;坚持服务居民制度;坚持不懈的继续抓好社区服务年各项任务的落实。班子成员抓重点,素质提升跨台阶,由点带面牵主线,同频共振促服务的工作氛围。

2、党员争创。

全体党员积极响应支部提出的“一个岗位一盏灯,一个团队一条心,一个支部一面旗”的号召,党员争创典型,鞭策党员,便于群众监督。

3、服务争创。

服务是居民是一切工作的主线,也是建设作风形象好党组织,打造坚强堡垒的主渠道,支部在活动中,以“党员示范”为载体,开展“三比三看”创新服务活动。一是比和谐。社区服务对象双方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社区工作和谐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行政务公开,规范细化工作程序,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切实加强社区班干部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社区服务先进工作者”等文明创建活动。比谁竞争意识强,看谁落实的到位。二是比服务看效率。切实做好服务居民这篇大文章,在社区形成“人人谋发展,人人是形象”的浓厚氛围。

支部党员积极参与党性分析和整改工作,一是党员自评。每位党员对照标准,从三个方面自查自评,写出党性分析材料。二是党员互评。支部会上,在每个党员做了党性分析后,与会党员逐一发言,集体“会诊”。三是群众评议。通过群众座谈会,个别交谈等形式,对党员进行评议。四是支部评议。支部汇集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评议意见,向党员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整改方向。五是建章立制。为建立创先争优活动长效机制,支部通过查摆问题,找出差距,建立了党员“三会一课”制度、党组织任期目标承诺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争先创优”制度等十项工作制度。

社区党委在创先争优活动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社区建设有待提高,;二是部分党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三是、硬件设施等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等。

党委将在今后的活动中,组织全体党员结合支部实际,求真务实,探索创新发挥坚强堡垒和先锋作用。

对于剖析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专家解析“深圳退役参战人员状告罗湖区民政局取消优抚待遇行政案件”

导读提示: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涉及退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原告依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享受了优抚待遇,罗湖区民政局根据其上级机关的内部函件取消(停止)了原告的各项待遇,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系司法前沿新类型疑难复杂纠纷,在适用法律及审理思路方面都具有代表性,为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性质,专业律师依据多年执业的经验,用独特的视角观察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深入细致解剖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理。

※本人仅从网络查询相关案件情况后整理,虽未深入了解案件全貌和起因,通过获取现有相关资料缜查规律性问题,行政法专业律师重在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思路方面做出分析,从不同角度判断案件的法律走势,提出自己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供大家分析参考:

【案件概要】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原告:七名参战退役人员

被告:罗湖区民政局

2、案 由:

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3、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

4、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自己系参战退役人员,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第四条规定,经原告申请、被告核查,确认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资格,享受通知中关于“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策执行机构,依照其上级机关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优抚待遇,被告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撤销,并要求继续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原告作为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

5、被告答辩要点:

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失去或不具备继续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资格条件。

【诉辩依据】

1、原告的诉求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六)(八)项、第五十四条(二)、(三)项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2、原告诉求应提交的相关证据:

身份证件、申请优抚待遇审查表、参战证、伤残、疾病等证明、下岗或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生活困难证明(证明符合优抚条件及向被告交纳过的证件资料)或直接提交曾发放优抚待遇的账卡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的资格条件审核确认。

3、被告答辩依据:

应当向法庭提交其作出《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职权范围、法定资格主体、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具体法律规范性依据。

4、被告应当提交的证据:

原告不具备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证据;上级机关的信函;向原告发送《通知》的送达证明;调查核实原告资格是否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证据;作出“取消通知”法定程序依据及证据;行政答辩状;

【案件争点】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法庭应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依据、事实依据。

2、被告先前审核后确认原告符合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资格条件,并发放相应的待遇,事后又取销原告的优抚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认定,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应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

【法理辩析】

由于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不多,相应的法律依据较少较原则,给法庭审理和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审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备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条件(被告先前行为已有认定),即完成举证和诉求义务;被告理应提供关于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主体、证据、事实、法理依据,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据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1、为防范法庭将本案的审理重点切换到对原告是否应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复审方面,针对是否应当享受待遇的问题,已有被告的前期行为确认,法庭不易重复审理,否则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审核职权之嫌;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取消原告优抚待遇的证据、法律、程序性内容。

2、律师特别提到一点,根据全案分析可知,本案还存在着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立法宗旨的把脉。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据此,法庭需要审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领取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应当取消的条款性规定。

据本律师了解,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并无附条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条款,因此,被告的此项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规定的补助对象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从“农村““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

剖析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 案例分析后的心得体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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