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查的心得体会总结 酒驾问题心得体会(7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酒驾被查的心得体会总结一
刚才,xx支队长就规范涉酒驾驶案件办理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十分赞同。涉酒案件历来是交警执法的重中之重,备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为推动涉酒案件的规范办理,省交警总队去年3月2日下发文件,要求对2018年2月1日前未办结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逐一排查、查清底数,进行全面清理。接文后,市交警支队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总队要求,于今年10月份起,对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我市的4905起涉酒积压案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数个月的艰辛工作,截至12月7日止,我市涉酒积压案件已办结3710起,剩余总数1195起。其中办结率排在前五位的是环城大队(100%)、警卫大队(100%)、高新大队(98.59%)、特勤大队(98.11%)和长沙县大队(96.32%);排在末三位的是浏阳市大队、机动大队和望城区大队。末三位中尤其是望城区大队和浏阳市大队,不仅积案总数较多(望城区993起,浏阳市466起),而且清理工作进展得不太理想(望城区清理了584起,浏阳市清理了255起)。尽管未清理的积案中有一部分是报撤的,但这还是表明两个大队在平常办理酒驾案件中就不够规范,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酒驾案件处理不及时,不仅降低执法公信力、损害法律威严、埋下严重执法风险隐患、带来难以预料的执法风险,同时也会影响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效果。就如何进一步依法依规办理、及时高效处理此类案件,我谈几点意见:
涉酒驾驶案件是交通执法中处罚最重的几类案件之一,也最受到社会的关注,最容易影响法律的权威。甚至可以说,处理好一起酒驾案件处理所能产生的法律威慑力,相当于处理许多起其他普通交通处罚案件所产生的威慑力。法律越有权威,我们工作效果也就越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越好。我们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我们的看法。我们越严格、越规范,就会越受到尊重,反之亦然。
同志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把“严格执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一部分。同时,《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执法规范化。执法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在涉酒驾驶案件这样重要、敏感的案件上尤其要注意执法的规范。
今年3月以来,省厅总队三次发文要求各市支队对酒驾未办结案件进行清理,这是走好酒驾执法规范化的第一步。各大队要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积案清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省厅《关于全面深化全省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酒案件办理。
同志们,市局党委对涉酒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负人民所托,不让组织失望,争取让长沙市交警支队成为湖南省规范涉酒案件办理的典范!
第一,要按照省厅总队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每一起未办结案件的清理任务都要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定案、定人、定责、定期限,确保在今年4月1日前将未办结案件清理完毕。对于2018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酒驾案件,要按照总队要求,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严格规范执法办案、强化倒查追责。
第二,要严格落实市局印发的《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查处涉酒案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新发生的涉酒案件的查处,除了要遵守省厅关于执法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外,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涉酒案件的查处流程规范化。同时,要善用酒驾监管系统,杜绝在酒驾查处过程中以延迟检测、纵容当场喝水稀释浓度、“了难式”不立案处理等方式包庇酒驾行为的现象。
第三,要按照支队相关规定,规范涉酒执法管理系统及酒精检测仪的使用。对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要按照支队下发的工作规范进行。要落实支队酒驾执法工作安排,但不要搞“唯任务论”、“唯数量论”,要进一步提高酒驾执法质量。
首先,要对积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撤销情形予以撤销的、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定报告,尤其是将酒驾案件修改为其他违法行为处罚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责;对清理工作不力的,要约谈大队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其次,要运用好大联合交通管理中心情报信息平台中的涉酒执法监督模块,严格办案程序。对不按照程序办理案件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采取吹气前“了难”、使用未注册仪器、进行虚假鉴定等方式逃避监管的,借鉴深圳市对民警执法的督察办法,安排专班对酒驾执法视频进行督察。发现执法视频与案件不一致、有抓获视频而没有立案侦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始督察程序。对酒驾案件办理中违反办案程序、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按照相关工作规定进行追责;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受贿等情况的组织或个人,移交市局纪检监察组处理,绝不姑息!
以上就是我的意见,谢谢大家!
对于酒驾被查的心得体会总结二
酒驾治理,“常治”不如“长治”公安部统一部署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严格要求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其中把抵制“酒后驾车”放在首要位臵,这说明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不文明的驾驶行为,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此,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响应该项行动,笔者所在的宜宾市长宁县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行动期间,仍然有不少驾驶员顶风作案,治理行动时间刚过几天,就有不少驾驶人就开始谈论,交警部门治酒驾结束了,少喝点没问题,可见,建立一套整治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已经十分必要,只有建立一种治理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才能更有效地遏止酒后驾驶,遏制酒驾交通事故的发生。
1、降低视觉功能。驾驶人在行车中,大多数信息都是靠视觉获得的,而驾驶人饮酒后,视线模糊,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对有颜色的信息选择反应的识别功能。
2、降低识别能力。驾驶人饮酒后尚能驾车情况下,反应有两个不一样,一是驾驶人会出现远视,视近为远,二是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视大为小。所以,许多酒后驾车者发生撞电杆或与前方车追尾相撞,就是这个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对脑组织的亲和力较强,饮酒后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思维迟缓,技术操作的精确度降低,由此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4、降低驾驶能力。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中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而当饮酒驾驶人体内酒精浓度达到0.3%时,驾驶能力就有所下降。
1、传统文化的原因。在我国,饮酒是公众间增进感情,处理事务的重要手段,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老人祝寿喝“寿宴酒”;孩子出生满一月喝“满月酒”;嫁女娶媳喝“婚嫁酒”;事业成功喝“庆功酒”,高兴时“把酒言欢”“不醉不归”。今天,在以汽车这个现代文明产物为代表的机动车普及的时代里,更多的人们参与到驾驶车辆外出上班、聚会的行列,餐桌上高兴或伤心之余,来些酒以示情怀,酒过三巡驾车回家,从而引来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
2、心理因素。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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