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转让协议书汇总 户口迁出协议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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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户籍转让协议书汇总一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2022上海黄浦区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如为单位申请则需在单位确认意见栏中盖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2、主申请人(单身)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申请人(单身)的本市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及整本复印件、集体户口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地开具相关证明并盖章的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公共户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及整本复印件、集体户口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地开具相关证明并盖章的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公共户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中如主申请人为沪籍,另一方是非沪籍,则非沪籍方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相关户籍地《住房面积情况调查表》原件;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享受过本市动迁政策的,需提供《动迁协议》; 6、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机关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7、如为单位申请,需提供主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如为复审,需提供《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复审通知单》; 9、其他相关材料; (二)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如为单位申请则需在单位确认意见栏中盖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2、主申请人(单身)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申请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办理证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相关户籍地《住房面积情况调查表》原件; 共同申请人享受过本市动迁政策的,需要提供《动迁协议》; 6、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机关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7、如为单位申请,需提供主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社会统-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如为复审,需提供《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复审通知单》; 9、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 1、由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申请材料也有一定差异,请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2、请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并提供相对应的申请材料。 公租房申请书 尊敬的___区领导: 本人___,男,现年__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____,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__,现就读于____,儿子__,现就读于__,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__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__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申请人:___ __年__年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精选户籍转让协议书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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