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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成本法实验心得体会 标准成本法模拟实验小结(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4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标准成本法实验心得体会一

供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安装美的家庭式中央空调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见附件1)

合 同 总 价: 壹拾伍万

施工工程名称: 办公楼空调

施工工程地点: 金阳麒龙abd

施工工程范围: 中央空调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货方法和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2、到货地点:

3、交货方法:

4、运输费用:

第四条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由甲方依照合同按设备清单进行验收。对货物的规格、数量或两者都有异议的,甲方应在签收前向乙方在场人员提出;(对产品质量的问题应以产品包装箱内质保书为准);产品的型号和单位负荷的取值由甲方指定,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

第五条 产品的安装、调试;

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

1、安装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开工;

2、工程完工日期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如因甲方或其它施工单位引起的施工延误则竣工日期顺延;

3、施工方案及设计方案的变更:工程设计的负荷要求由甲方指定,并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作出设计,并经甲方签字认可;产品施工安装 方案以乙方提出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如需更改设计、施工方案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如方案变更引起设备和材料需要增、减,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数量,单价按本合同相同价格执行。如本合同未涉及的材料或产品,双方另定合同;

4、工程验收:乙方在施工结束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验收三日内组织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盖章。如在七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总额: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元);

2、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后,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组织进场施工,并向设备厂家购买所需设备,支付所有设备资金;

(2)、设备到场,甲方在验收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人民币(大写) 柒万伍仟元整,(小写:人民币? 7500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进行连接施工;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后果由甲方承担;

(3)、安装完毕后一周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人民币(大写) 柒万伍仟元整,小写(人民币? 75000.00元)。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付款,如逾期一日则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延期交货、竣工: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货或竣工,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和延误时间,甲方如同意,可酌情延长交货或竣工时间。双方议定更改设计的,竣工期限重新确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1%处罚违约金,验收不合格返工,返工期也视为违约。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也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条 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安装承诺(按合同附件1执行)。

第九条 为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甲方应负责将空调设备电源按乙方提供的负荷要求及时接到乙方指定地点,并预留足够的余量给乙方连接设备。

第十条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主机的安装位置,由甲方认可。

第十一条 乙方施工所用水、电由甲方负责接到施工现场供乙方施工使用。

第十二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工种因施工产生的协调工作由甲方全权负责,本报价不含与土建等其它工种的相关配合费用。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若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要求合同金额5%的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未付清设备全款之前,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补充条件: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标准成本法实验心得体会二

供方:__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____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____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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