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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贴现协议书 承兑贴现协议模板(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承兑贴现协议书(精)一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出口贸易融资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融资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或同意提供的一种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贴现,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贴现率有追索权地从甲方买入经国外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票据的行为。

第二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的条件

1、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押汇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

(2)信用证项下经乙方审核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且

(3)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2、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贴现的信用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贴现的承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

(2)乙方已收到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电(函);且

(3)信用证/票据期限不超过180天;以及

(4)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3、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任一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乙方对于上述条件的认定具有最终和完全的决定权,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押汇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融资逾期的利息/罚息。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3、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3)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5、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融资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帐户中扣款时,如该帐户币种与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对于甲方的出口收汇款项,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或甲方要求进行结汇时,乙方有权按照结汇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四条 具体融资交易需要签署的文件

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时,应与乙方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单笔出口融资项下向乙方提交《出口融资申请书》。该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的结算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并由乙方授权人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公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2、在具体的单项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五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除非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甲方未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出口押汇/贴现融资:

1、在本协议有效期前向乙方提交相应的业务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具体单项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具体单项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7、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单项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单项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4、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出口押汇/贴现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贴现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5、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办理融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和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汇差损失;

3、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4、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贴现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贴现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如果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货款于押汇/贴现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出口押汇/贴现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融资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4、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甲方同意:甲方以存放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的存款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7、在出口信用证押汇项下,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出口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2)出口融资项下的结算业务全部委托乙方办理,并提交全套出口收汇单据;(3)如出口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8、在出口信用证贴现项下,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债权;(2)甲方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9、无论出口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10、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5、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在出口信用证押汇项下,出现下列情形:(1)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2)开证行/保兑行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保兑行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3)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8、在出口信用证贴现项下,出现下列情形:(1)承兑行/承付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2)承兑行/承付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3)承兑行/承付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4)承兑行/承付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5)承兑行/承付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6)承兑行/承付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7)承兑行/承付行由于其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而无法支付相应的外汇;(8)承兑行/承付行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自然灾害、金融危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不能按期付款;(9)承兑行/承付行或其所在国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承兑行/承付行偿付能力的其他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款当天乙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有效担保;

4、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本协议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国际惯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协议有效期一年。

到期前如任何一方拟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期满后将自动延展一年。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推荐承兑贴现协议书(精)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推荐承兑贴现协议书(精)三

我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具体如下: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公司财务人员盖背书章时,一时疏忽,盖章错误,现重盖如下。我公司承诺此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推荐承兑贴现协议书(精)四

编号:__________

重要提示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承兑人予以说明。

鉴于申请人向承兑人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汇票”)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额度”,指承兑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为申请人承兑的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的最高额。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环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汇票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一次性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开立的汇票总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汇票余额”,指承兑人依据申请人申请已承兑且尚未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以及垫款金额(如有)之和。

“汇票总额”,指承兑人依据申请人申请承兑的所有汇票的票面金额之和。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后的金额。

“授信期限”,指承兑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为申请人承兑汇票的期间。

“银行工作日”,指承兑人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承兑日和到期日等义务履行日遇非银行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后一银行工作日。

关联方、关联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__]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

2.1申请人需使用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承兑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交通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额度使用申请书》”)。

2.2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未超过额度;

(2)申请承兑的汇票票面总金额不能超过额度余额;

(3)使用申请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承兑日在授信期限内;

(4)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交存保证金或提供了同等金额的交通银行存单设定质押;

(5)申请人提供了承兑人认可的证明其申请项下存在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文件;

(6)申请人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兑手续费、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等应付费用;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8)申请人已办妥申请承兑汇票时依法必须办理和承兑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等许可、批准或登记持续有效;

(9)在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承兑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11)申请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3 承兑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审查申请人的使用申请:

2.3.1承兑人不同意使用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3.2承兑人同意使用申请的,在《额度使用申请书》上签章,并在收到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且扣收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承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汇票的到期日及金额以票面记载为准。

2.4申请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担保人提供承兑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承兑人有权暂停或取消申请人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三条 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3.1 申请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申请人申请开立的汇票项下的交易是真实合法的。

3.3 申请人申请开立汇票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承兑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含与交易对手的交易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遗漏、隐瞒可能影响承兑人评价其财务状况、还款能力情况的任何信息,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4 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未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3.5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承兑人的权利与义务

4.1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拒付的情形外,承兑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而无需事先通知申请人或征得申请人的同意。

▲▲4.2因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承兑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义务

5.1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

5.2 申请人应自行解决与持票人发生的任何争议,该等争议不影响申请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3申请人应遵循承兑人与办理汇票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承兑人对申请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承兑人因业务风险管理需要而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4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兑人,并且,在清偿或足额交存本合同项下所有票款或提供承兑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5 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承兑人:

(1)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申请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申请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优先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为其他已有债务新增抵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作出任何有类似效果的安排或签署相关文件;

(7)申请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申请人、其关联方、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9)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申请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0)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1)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申请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2)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

(14)申请人的关联方与申请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5)申请人或关联方发生重大股权变更;

(16)申请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17)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8)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19)发生影响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5.6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承兑人债权的变化时,申请人应按承兑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承兑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申请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承兑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5.7 申请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票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前,申请人的财务指标、外部机构评级和生产经营资质/许可始终符合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资质/许可需年审的,应按时通过年审。

5.8 申请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5.9 申请人保证,申请人及申请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银行或银行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银行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申请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银行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六条 额度的调整

6.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均视为本合同的“额度调整事件”:

(1) 申请人未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任一《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

(2)申请人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5.5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承兑人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5)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承兑人按本合同约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或违规的;

(6)申请人履行与承兑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6.2当出现任一“额度调整事件”时,承兑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调低、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

(2)停止为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3)要求申请人补充保证金,直至保证金金额达到本合同项下已承兑且尚未付款的汇票金额总和;

(4)要求申请人变更、增加其他担保措施。

▲▲第七条 违约

7.1 申请人授权承兑人直接扣划保证金及申请人在承兑人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向持票人付款,扣划不足部分将由承兑人垫付。

7.2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7.3 发生承兑人垫付票款的,申请人偿还的款项(包括申请人主动偿还和承兑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

(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

(2)申请人有多笔债务(包括申请人在其他合同下对承兑人的债务),承兑人有权自行决定申请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承兑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承兑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7.4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垫款、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承兑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扣划约定

8.1申请人授权,未足额偿还垫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时,承兑人有权扣划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8.2扣划后,承兑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额度使用申请书》编号、汇票号码、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申请人。

8.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按本合同约定确定所清偿抵充的债务款项。

8.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兑换手续的,申请人有义务按承兑人要求协助承兑人办理,汇率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通知

9.1申请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申请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承兑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承兑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9.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承兑人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承兑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承兑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承兑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1)公告,以承兑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申请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传真号码、承兑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9.3 申请人同意,除非承兑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申请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的,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申请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9.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0.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申请人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承兑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申请人未按时足额交存票款或支付利息时,承兑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承兑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承兑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申请人同意或授权承兑人进行披露的。

10.2 申请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承兑人在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10.3 在本合同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申请人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票据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承兑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承兑业务或与承兑业务有关;

②为承兑人向申请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10.3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承兑人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构成

12.1本合同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承兑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项下双方在履行中签署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额度使用申请书》是对本合同的补充。除《额度使用申请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与承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额度内容

13.1额度金额和种类

额度金额是:人民币(大写)

该额度属于:□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一次性额度(可多次使用)

13.2 额度用途(下列选项仅能选择一项):

□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纸质汇票期限不长于六个月且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电子汇票期限不长于一年且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13.3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保证金

14.1 申请人每次申请使用额度时,应将不低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____%的保证金存入下述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银行占有。

14.2每次存入的保证金及利息为其对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对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承兑人需对持票人付款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

14.3保证金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 保证金的计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

15.1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费按汇票票面金额的____‰计收。

15.2本合同项下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按以下公式计收: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表外风险敞口金额×费率。

表外风险敞口金额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费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为准。

15.3本合同项下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由承兑人在每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前一次性从申请人开立在承兑人处的账户内扣收,账户信息详见《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的“出票人情况”。

第十六条 垫款之后的利息

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申请人接收第九条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持_____份。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9.1 双方同意,本合同□适用□不适用第10.3条。

申请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承兑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申请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承兑人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申请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申请人(公章) __________承兑人(单位印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签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推荐承兑贴现协议书(精)五

甲方_____________(商业银行)同意承兑乙方_____________(出质人)总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的商业汇票,并与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号的《银行承兑协议》。

甲方同意承兑_____________公司(承兑申请人)总计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的商业汇票,并与承兑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号《银行承兑协议》。为确保乙方对上述协议的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为质物。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

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___;

三、价值及折扣率:_________________;

四、期限:_________________;

五、权属来源:_________________;

六、权属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甲方以承兑人身份替(乙方或承兑申请人)垫付到期应付汇票款项(即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款及实现质权等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与交付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质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协议项下甲方因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还清之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出质登记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的保管及责任

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灭失或毁损的,甲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因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而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甲方指定的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协议项下汇票到期日的最远期限。投保财产若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垫付票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与乙方办理保险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时,支付应付票款。如乙方未办理质物投保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质物的孽息收取权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此项孽息收入应先行用于充抵孽息的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的款项用于清偿协议项下甲方已垫付票款本息或由双方办理该款项的提存,己备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时支付应付票款。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或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若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物。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

一、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能按协议交足票款而由甲方垫付的;

二、承兑申请人经营场地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或关闭;或无正当理由停止营业2个月以上的;

三、承兑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承兑申请人被宣布解散,破产的;

五、足以危及协议履行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质权的实现

承兑申请人按协议规定存足承兑保证金或及时足额交存了应付票款,使甲方支付票款时无须垫款的;或甲方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或乙方筹足资金还清了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质权随之消灭,甲方应当返还质物。

汇票付款日到期,甲方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或乙方不能及时清偿甲方垫付票款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以偿还甲方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甲方因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

一、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质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或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质物移交于甲方占有或交付甲方之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甲方垫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甲方垫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_____________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推荐承兑贴现协议书(精)六

xx公司:

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 ),前往你处办理领取汇票事宜请给予办理。

此致

敬礼!

介绍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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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承兑汇票a)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b)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c)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d)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e)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推荐承兑贴现协议书(精)七

委托人:xx公司xx

被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

委托事项:xx代表委托人领取项目工程款纸质承兑汇票(汇票金额:xx元;汇票号:xxxx;出票人:xxx)。

被委托人权限:代表委托人签收承兑汇票,代表委托人向承兑汇票出票人出具承兑汇票领取收据。

被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撤销本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公章)(财务章)xx

被委托人(签字、指纹印):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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