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 处分撤销申请书关于手机(9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一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二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五常市文化体育局 稽查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队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3、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三、处罚范围与标准
见《五常市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具有立案管辖权(2)有初步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3)有明确的行为人;(4)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文化市场稽查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稽查队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文物保护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文化市场稽查队承办人a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印刷经营单位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稽查队队长审核后送局法制部门审查。
(三)审查
局法制部门承办人a对报送的《印刷经营单位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并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制部门审查。
(四)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法制部门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局法制部门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局法制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六、处罚决定时限
违反文物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五常市文体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五常市文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印刷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五常市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三
欧华钦、谢超勇(地址:赤坎区堂美村2号、24号):
我局于20xx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xx年3月8日,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xx年3月8日,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20xx年3月份,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2228.82平方米)、果园(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陈清华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8、宗地图;
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
10、土地租金收据。
我局于20xx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xx〕第 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
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4103500000005。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金明、龙森
电 话:3391936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10月8日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四
3月16日,x x车间员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电子
生产部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五
3月16日,x x车间员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电子
生产部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六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七
被处罚人姓名: 戴明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57 年 08 月 08 日;
身份证号码: 3621017 ;工作单位: 山里头农场 ;
现住址: 惠城区山里头农场 ;被处罚单位名称: 山里头农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戴明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山里头农场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惠州市林场山里头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320.07平方米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相片、旁证笔录、当事人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2. 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200.7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
业银行和建设 银行(账号: 442248010120xx62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惠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惠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惠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xx年05月04日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八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推荐处罚撤销申请书带手机范本九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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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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