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冰雪健心得体会 冰雪项目培训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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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冰雪健心得体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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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文中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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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 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 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 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 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 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9.5、 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9.6、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1、 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2、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的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0.3、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中国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10.4、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中国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10.5、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中国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1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10.6、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中国员工给予医疗期;
10.7、 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10.8、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中国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0.10、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1、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中国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病)、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中国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3、乙方应当为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和2万元。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4、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
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10.16、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中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0.17、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1.1、 被聘用的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
11.2、 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1.3、 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1.4、 中国员工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
11.5、 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1.6、 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2.1、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的;
12.2、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 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 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 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 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 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 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 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6.1、 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6.2、 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6.3、 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6.4、 国家或青岛市有特别规定的。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 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 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具体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三章、第四章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中国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的,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中国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所聘用的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每月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员工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30.1、中国员工的工资;
30.2、为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0.3、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的福利费;
30.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除中国员工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的总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中国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事宜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服务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为中国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中国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必须由乙方承担的支付给中国员工的劳动报酬总称。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 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存有不同解释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一:《中国员工聘用合约》
附件二:《甲方承担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说明》
有关中国冰雪健心得体会二
[摘要]师德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师者,治世之本,万世之表,应志于师道、以师为荣;师者,正己而正人,须身正为范、淳风化俗;师者,传道、授业、解惑,必勤勉治学、熟读精思;师者,知难而进,知困而学,则教学相长、不耻下问;师者,上善若水,坦荡无私,能慈爱弟子、兼容并蓄;师者,察识贤愚,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主张因材施教、学以自得。探赜古人师德思想,古为今用,可为当代教师师德的培育提供思想资源和人格榜样。
[关键词]古代中国;思想家;师德
[中图分类号]g4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12)06-0074-05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对教师形象的最好描述。作为教师,不仅应掌握知识,还要有“道德”。“师德”是师之为师的基本素质。“师”本义为“军队”,后演绎为“教师”,而表示“教师道德”之意义的“师德”一词,乃为近代话语的产物。中国古代硕学鸿儒、思想巨擘们关于“师德”的一些真知灼见,将泽披后世,启迪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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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教师均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是立人之本、为学之本。因而,许多从事教师职业的师者,都以师为荣、以师为职志。
师者,治世之本、万世之表。许慎指出,“师”本义为古代军队的一种编制,二千五百人为一师,“师之言帅也”[1]。“师”引申义是代表某种共通性理念、具有权威、能够教导别人、且传沿思想和观念的人,这即是“教师”。《周礼·师氏》云:“师氏,掌以媺诏王。”郑玄注曰:“告王以善道也。《文王世子》曰:‘师也者,教之以事而谕诸德者也’”;“师氏掌以前世美善之道,以诏告于王,庶王行其美道也。”按照《师氏》之记载,“师”以三德教国子,即:以至德为道本,以敏德为行本,以孝德知逆恶;同时又教以“三行”,即:以孝行亲父母,以友行尊贤良,以顺行事师长。[2]由此可知,“师”是“德”的培育者和“行”的倡导者,没有“师”,统治者便不能“教之以事而谕诸德”,就不能有健康的道德品质的培育;反之,为“师”者,若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和个体修养价值的完善,便不能称其为“师”。
孟子把教师的地位抬到了空前的高度。他说:“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孟子·梁惠王下》),他甚至把教师凌驾于君之上:“是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教师有崇高的地位,从事教师职业是莫大的荣幸,因为“教天下英才”是“君子三乐”之一:“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孟子·尽心上》)。荀子进一步提升了教师的地位,他将教师看作是“治之本”:“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在荀子看来,教师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兴亡:“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荀子·大略》)。正因为荀子的上述主张,“天地君亲师”这一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精神信仰和象征符号才得以确立。[3]故,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还是学生行为的楷模,更是“化民成俗”的端始。
师者,传道授业,故应立定师道、悉心为教。孟子说:“羿之教人射,必志于彀;学者亦必志于彀。大匠诲人必以规矩,学者亦必以规矩。”(《孟子·告子上》)羿教人射术,要求学员应“志于彀”,即要专注于“射”这件事,唯全心全意地从事射术活动,方能取得良好效果。同理,教人者立定“教”这一过程、专注于“教”这一事业,才能在教学实践中积蓄力量,提升自我能力。荀子亦论曰:“君子壹教,弟子壹学,亟成。”(《荀子·大略》)所谓“壹”,即“专一”,专心致志于“教”和“学”,教者与学者皆能“亟成”,有所成就。
“志”于教、“壹”教,即是“敬”重教育事业。朱熹曾指出,做事“敬”能实现功德圆满:“敬不是万虑休置之谓,只是随事专一谨畏,不放逸尔。非专是闭目静坐,耳无闻,目无见,不接事物,然后为敬。整齐收敛这身心不敢放纵,便是敬”。[4]近代思想家梁启超论教育家之自觉时也深刻地指出,教育者敬重、专注教育事业,是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保障:“凡为教育家者,必终身以教育为职志,教育之外,无论何事均非所计;又须头脑明净,识见卓越,然后能负此重任。……教育家之成德达材,视今日之生徒即他日文明灿烂之花也。鄙人极愿我国之教育家养成此志,将来对于中国之前途固有莫大之希望,即对于自己一身亦有非常之愉快矣”。[5]“敬”是“随事专一”、“不放纵”。以师为荣,自是教者的“志”。立定此志,无有不成。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2月第28卷第6期张瑞涛,等:中国古代思想家师德观概览二、身正为范,淳风化俗
教师是公平正义、规范价值的化身,承担着淳风化俗的社会责任。从事教师职业的师者,必当身正为范,由正己而正人。
师者,身正为范,正己以正人。孔子明确指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身正方教导他人,否则,教人者无说服力,被教者自不会宾服。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正人正己”的思想,指出:“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孟子·尽心上》),因此,“教者必以正”。若自己不能“正”,则应反躬自省:“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反躬自省的过程即是彰显自我主体性、开显自我道德理性以及提升自我道德素养的过程。
关于如何“身正”,古代思想家多有论述。如孔子要人“刚正不阿”:“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论语·雍也》);“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耻之,丘也耻之。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也耻之”(《论语·公冶长》);要“诚实笃信”:“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述而》);“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论语·为政》);“言必信,行必果”;要“谦虚谨慎”:“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论语·子路》);“若圣与仁,则吾岂敢”;要“诲人不倦”:“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等等。孟子要人“淡泊寡欲”:“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孟子·尽心下》);老子引圣人言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第57章);汉代哲学家董仲舒亦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6]224师者无欲方刚,刚正而不阿,自可导民于朴实、真诚。教师“身正为范”的终极意义在于培育学生健康的道德观和正确的价值观。墨家学派代表墨翟曾说:“非独国有染也,士亦有染。其友皆好仁义,淳谨畏令,则家日益、身日安、名日荣,处官得其理矣,则段干木、禽子、傅说之徒是也。其友皆好矜奋,创作比周,则家日损、身日危、名日辱,处官失其理矣,则子西、易牙、竖刀之徒是也”(《墨子·所染》)。荀子亦论曰:“枸木必将待檃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荀子·性恶》);“人无师无法而知,则必为盗,勇则必为贼,云能则必为乱,察则必为怪,辩则必为诞。人有师有法而知,则速通,勇则速威,云能则速成,察则速尽,辩则速论。故有师法者,人之大宝也;无师法者,人之大殃也”(《荀子·儒效》)。汉代思想家韩婴在《韩诗外传》云:“智如泉源,行可以为表仪者,人师也”[7];扬雄在《法言·学行》中亦云:“师哉!师哉!桐子之命也。务学不如务求师。师者,人之模范也”[8]169。人是环境的产物。在教育教学环境中,教师起主导作用,教师“身正为范”,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学生效仿的榜样,从而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诚如《论语·颜渊》所言:“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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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教育活动不仅要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格,还要善于解答学生对具体学科知识的疑问。那么,从事教师职业的师者,当博览群书、勤勉治学,并能实现知识的创新与传沿。
师者,授业解惑,故须勤勉治学。孔子认为,人有“生而知之者”,有“学而知之者”,亦有“困而学之者”,他自身则是“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论语·述而》);“子入太庙,每事问”(《论语·八佾》);“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论语·卫灵公》)。“敏以求之”体现的是求真、求知的好学精神。
教师传授学生知识,自身应该对所授知识有全面的理解,教师给学生一碗水,教师自身应是长流水、是源头活水,而不是一潭死水、一桶水,诚如孟子所言:“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孟子·尽心上》)流水唯有填满了沟洼方继续前流,君子志于师道且有所学,方有所成就、有所规模。荀子高度重视现实世界中人的修行,强调文化积累对人德性的改造,从而主张“积习”、“化性”:“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情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乎。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并一而不二,所以成积也。习俗移志,安久移质。并一而不二,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荀子·儒效》);“学不可以已”(《荀子·劝学》)。
教师善思明辨、勤勉问学,既是成己的必然要求,“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又是正人的基本举措,“君子之学也,入乎耳,箸乎人,布乎四体,形乎动静,端而言,蠕而动,一可以为法则”(《荀子·劝学》)。汉代思想家王充的《论衡·实知》亦论述了“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学自知,不问自晓,古今行事,未之有也。……故知能之士,不学不成,不问不知。……人才有高下,知物由学,学之乃知,不问不识。……天地之间,含血之类,无性知者。……实者圣贤不能知性,须任耳目以定情实。其任耳目也,可知之事,思之辄决;不可知之事,待问乃解。天下之世,世间之物,可思而知,愚夫能开精;不可思而知,上圣不能省”[6]236。王充否认有所谓生而知之之人,凡有血脉的人类,没有不学就能知道的事,亦没有仅仅靠思考就能理解的问题,有知识有才能的士人,只有“学”才能成功,唯有“问”才会知道。王充在《论衡·别通》中还指出,师者应“含百家之言,犹海怀百川之流”[6]240,教师要做到博通古今,以海纳百川之情怀,通贯诸家学说,以应对学生对知识的渴求和探知。
教师的勤勉治学是以熟读精思为根基的。孔子曾讲:“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为政》);宋代大儒朱熹在《朱子语类》中亦论曰:“泛观博取,不若熟读而精思”;他在《学规类编》中亦指出:“读便是学。……学便是读,读了又思,思了又读,自然有意。若读而不思,又不知其意味。思而不读,纵使晓得,终是杌陧不安。……若读得熟而又思得精,自然心与理一,永远不忘”[6]313。熟读而能精思,便可充分理解原作者的意思,并结合阅读者自身的学识与修养,实现阅读文字意涵的重新诠释。教师不是传声筒,亦不是书本知识的背诵者,而是知识的讲解者和创作者。教师在学习的过程中,在提升自我身心修养和知识储备的过程中,要对知识有清晰的、逻辑的分析和感悟,并能够通过自己的语言与思维传授于受学者。从而,使师生为知识的创新和传沿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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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以“教”促进自己的“学”,以“学”反思“教”中的问题,且善于与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从而师生共同进步。
师者,授学他人,故应知难而进、知困而学。《礼记·学记》载:“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9]教师的“教”是检验“学”之效果的最直接手段;“学”是实现“教”的合理性、准确性、思想性和时效性的基础。学而忧则教,教而困则学,学以致用,教学合一。王充在《论衡·超奇》中言:“凡贵通者,贵其能用之也。即徒诵读,读诗讽术,虽千篇以上,鹦鹉能言之类也。”[6]243教师要教学生,自身应要先学习。教师学习的独特性便是要将自己所学与学生的现实问题的解决相对应,而且要与时代步伐相对应。教师的教不仅是要让学生了解知识,更是要使学生创造新的知识,帮助学生解决新的问题。如果教师的学和教不能有效地实现这样的教学目标,那就是鹦鹉学舌,是古旧知识的传声筒、代言人,而不是新知识的“创作者”,更不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良师。
教师与学生构成教学的主体,师生应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孔子曾讲“三人行,必有吾师”(《论语·述而》)。唐代思想家韩愈在《师说》中言:“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他一方面标示出教师的意义和价值,另一方面又提出了“师无贵贱、无长少”、“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的教育理念。在他看来,“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6]277。师生双方既有差异性——身份、年龄、掌握知识的系统程度等有差异,同时又有共通性,皆体现出求学问道的意向性。正如朱熹在《小学辑说》中所言:“学之大小,故有不同,然其为道,则一而已”[6]306,二者是互相促进、共同进步的教学活动主体。师生在和合共存的“教学”过程中,围绕知识的积累、道德的培养和思维方式的训练等方面互有启发,从而消弭了地位上的差异和年龄上的差异。孔子所提倡的“不耻下问”(《论语·公治长》)之本质正是凸显师生间平等的交流与谦诚的互相学习心态,从而才能真正实现教学相长。五、兼容并蓄,慈爱弟子
教师教书不应以受教者身份和地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而是应赋予受教者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于兼容并蓄中播扬知识,推进人类文明。同时,教师还应慈爱弟子,推崇人本教育。
师者以正人为职志,但必尊重教育对象,赋予受教育者平等的受教权利,体现出兼容并蓄的特性。孔子曾说“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其意是指教学不应该按照当时政治地位的划分将学生也分为不同的等级和类别,“人人我都教育,没有贫富、地域等区别”[10],主张所有人都应尽可能地拥有“平等”的受教权利。因此,在孔门弟子中,不仅有来自于华夏族的,而且还有来自于华夷族的,既有贵族出身的南宫敬叔、孟懿子等,也有贫贱之家出身的颜回、子路、子张等。孔子“有教无类”的教育口号已然成为现行的教育理念。老子也提出了“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老子》第49章)的平等教育观,而且他还主张教师要细致入微、洞察一切,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缺点,能够包容学生:“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老子》第27章)。师者对每个学生都要负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方能充分实现学生的独特价值。[11]
教育是以知识传授为基、以慈爱关怀为本的传道过程。《论语·雍也》载:“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斯人也而有斯疾也!’。”伯牛即冉耕,是孔子得意弟子之一,有癞疾,孔子探望他,有“斯人也而有斯疾也”的悲叹。孔子最为器重的弟子颜渊死,“子哭之恸”,且有“天丧予,天丧予”(《论语·先进》)之悲叹。由此可见孔子对学生的关爱。老子则将“慈”视为“三宝”之一:“我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老子》第67章)。“慈”即“慈爱”,人有慈,“慈故能勇”,在慈爱心和同情感的感召下,人勇于谦退,勇于防御,以战则胜,以守则固,慈爱成为人类友好相处的基本动力。[12]教师之爱是无私的奉献,是学问传授与道德教诲的有机统一。朱熹任教五十多年,对学生爱护有加。据他的学生黄幹记述,朱熹在教学中,每学生“意有未喻”时,皆“委曲告之,而未尝倦”;每遇学生“问未切”,皆“反复戒之,而未尝隐”;每看到学生勤奋好学,皆“喜见于言”;发现学生进步迟缓,又每每“忧形于色”;教育学生,往往“讲论活典,商贯古今,率至夜半”。①朱熹晚年居建阳,创沧州精舍,和学生共食粗菜淡饭,“虽疾病支离,至诸生问辨,则脱然如沉病之去体。一日不讲学,则惕然以为忧”[8]257。教师慈爱学生,学生方尊师而重道,这正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所孜孜以求的“亲其师信其道”(《礼记·学记》)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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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教对象禀赋的差异,教师当善于因材施教而使学生获得全面进步。此外,教育活动是“授人以渔”的启发过程,“教”须使学生“学以自得”,以此实现师生间知识的薪火相传。
人之禀赋有差异,对问题的体认有程度上的深浅差异和广度上的宽窄差异,在对问题的领悟上亦有快与慢的差异。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针对相同问题的讲授和诠释必须体现出全面性和多层次性,不能采用“一刀切”教学模式。而最好的教学模式便是启发式思维,做到因材施教。《论语》记载:子路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冉有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公西华曰:“由也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求也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赤也惑,敢问。”子曰:“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论语·先进》)子路与冉有问孔子相同问题:“听到的道理就要照着做吗”,而孔子授二徒以不同的答案,其根据便是“求也退,由也兼人”,是从学生性格出发而推出不同答案。这样的授课方式会促进不同学生的全面发展。墨翟亦坚持“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据载,他出游各诸侯国,其弟子魏越问:“既得见四方之君子,则将先语?”墨子曰:“凡入国,必择务而从事焉。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熹音湛湎,则语之非乐非命;国家淫辟无礼,则语之尊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兼爱非攻。故曰:择务而从事焉。”(《墨子·鲁问》)照墨子之论,就是治国须针对最重要的事情进行劝导,“择务而从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受教对象有不同的问题,教学者只有对受学对象有清晰的认识和分析,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因材施教以“人人皆能”为基础。教师的作用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正如孟子所言:“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孟子·尽心下》)。教学者传授给受学者特定的问题解决之道和思维方法之后,教师的传道任务基本完成,学生则进入了自我反思、自我体悟的“学以自得”的过程。教师应针对不同学生提供不同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学生则运用潜在的“能动性”和“自觉性”学习、领悟知识,这就是“自得”。孟子讲:“君子深造之以道,欲其自得之也。自得之,则居之安;居之安,则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源,故君子欲其自得之也。”(《孟子·离娄下》)朱子对此有阐释:“言君子务于深造而必以其道者,欲其有所持循,以俟夫默识心通,自然而得之于己也。”[13]“自得”是要学人于“潜心积虑、优游厌饫”中自我悟道。陆九渊则明确以“自得”为其倡言心学的方法论原则,指出:“自得,自成,自道,不倚师友载籍”;“自立,自重,不可随人脚跟,学人言语”[14]。明代心学的集大成者王阳明亦有论:“夫求以自得,而后可与之言圣人之道”。[15]中国古代思想家以“自得”为体认真理的正途,也以“自得”作为启示门生的基本方法,强调的是灵性感悟、沉思体味。“学以自得”凸显了人的内在主体性和能动性,因材施教正是对这一能力的重视和提升。
总之,在中国古代思想家那里,为师者,应志于师道、以师为荣;须身正为范、醇风化俗;必勤勉治学、熟读精思;当教学相长、不耻下问;能慈爱弟子、兼容并蓄;应因材施教、学以自得。探赜古人的师德思想,洞察前贤的师德风范,可为当代教师师德的培育提供思想资源和人格榜样。
注释:
①参见黄幹的《勉斋集:卷三十六》(《四库全书·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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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守仁.别湛甘泉序[m]//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卷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231.
有关中国冰雪健心得体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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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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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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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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