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再审申请书 个人申请再审需要什么材料(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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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再审申请书(精)一
人力资源部自成立到现今已经一年半时间了,很荣幸本人参与了人力资源部成长的历程,从无到有,从当初的不完善,慢慢成长到今天的成熟。自xx年以来,人力资源部的队伍在慢慢壮大,引进了专业人才,专业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力资源建设正在逐步走向规范,职能作用也在逐渐得到体现。公司领导对人力资源部的建设极为关心,这对于人力资源部同事来说无疑是的强心剂。过去,大家可能对“人力资源”这个词语感到有点陌生,不知公司设如此部门真正的用意在哪里。通过今年大家的同心协力,已慢慢取得了公司各部门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与支持。
上半年因部门人手紧缺,使得一些工作无法真正展开,一直在做着基础工作,今年上半年莫总监任职以来,对人力资源部工作进行了整理,明确了每个人的工作职责,使分工更加细致化,现对于今年的工作总结
一、对于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及其他资料进行收集及管理,使其更加完善化,保持公司档案的完整性,为保证日后的分析工作提供更准确的信息。因档案内容涉及公司有关机密,期间我保持着极高的警惕性和很强的保守意识。协助上级掌握人力资源状况;填制和分析各类人事统计报表。为人力资源规划工作提借准确的信息。
二、负责管理员工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及相关手续;到目前为止,劳动合同的签属工作开展的不是特别的顺利,主要因为市场推广部业务人员较散,集中的机会较少,经常都是来去匆匆,致使部分业务人员至今未能签署劳动合同。计划争取过年这个机会,把合同签署工作完成好。
三、结合公司制度及国家规定管理员工考勤和请休假管理,按月准确出具考勤报表。其中员工考勤又是一个难点,公司实行上班刷卡办法已经一年半时间了,由于部份员工一直未能适应新的考勤办法所以效果一直不太好。
今年人力资源部特意为此问题进行了考勤重申,并与综合管理部技术人员讨论后改善了考勤系统,但因公司许多工作岗位性质的不同,员工工作时间经常需要弹性化管理,还是不能很好的交上令人满意的考勤数据,但为了防止有些员工“言过其实”,照成考勤不公的结束,考勤系统还需更加完善。
一、执行各项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员工奖惩事宜;对于有些员工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致使工作上出现较大失误或较大错误,人力资源部通过周密调查之后,给予了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思想教育。本年度共有约十人左右人接受了公司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均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
二、公司充分考虑员工的福利,各项福利制度正逐渐开始实施。比如以往只有市场推广部人员才享有的品牌推广用烟,在本部也得以实现;每月协助行政部人员进行生日活动的策划及实施工作,丰富了员工的业余生活;考虑到员工的安全保障问题,公司也已为全部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意外险及医疗险等险种,保险期间有一员工不慎摔伤,我们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并申请了相应的理培,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等等这些都大大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起到了激励员工的作用。
三、进行促销人员的管理工作。自今年9月份以来,人力资源部正接手促销人员的管理工作,通过资料收集分析,发现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发现许多市场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来执行,随意性较强,人员增长率过高。促销人员是五叶神市场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强促销队伍的管理迫在眉睫。下一季度计划尽快重新制定促销人员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控制好人员的增长速度及提高整体素质水平,为公司的将来储备的业务人才。
四、协助做好招聘与任用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发放招聘启事、收集和汇总应聘资料、安排面试人员、跟踪落实面试人员的情况等;
五、帮助建立积极的员工关系,协调员工与管理层的关系,协助组织员工的各类活动;
此外,在部门领导的指导帮助下,对员工考勤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人事制度进行了修改工作,使其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符合了公司“以人为本”的人才理念。
对个人来讲下一步重要应该在认真工作之余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才能面对更大的挑战,也才不会被时代的潮流所淘汰。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扎扎实实做好每份工作。xx年人力资源部的责任将更加沉重,人力资源部一定安排并实施好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用实际的工作业绩来说话。
个人再审申请书(精)二
答辩人:王某,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系巴林右旗某局职工。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常某等121名牧民诉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某嘎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终字第344号判决,提出再审,答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某嘎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所谓无效的主张没有证据与法律的支持。
从承包程序上讲,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经过当时村民超过三分之二(共计180多户,已签字124户)同意,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民主议事规则,且得到苏木政府鉴证(法律意义上的批准),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法》48条,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承包行为不存在法律要件上的瑕疵,申请人所谓主体不适格的说法,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无视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说法。
申请人对承包荒沙荒滩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现在又想以证据虚假为由推翻,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答辩人承包土地当时因为由村民对治理荒滩作了概括的意思表示(124户同意治理荒沙荒滩的签名),且有苏木政府对承包荒滩的招商广告,并且承包事宜的办理都在同一时段,因此没有做到每份合同都要求村民签字,这也符合常理,且有政府签章进行鉴证的保障,答辩人认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直接把全体村民的生产资料拱手送给外地人”的事实。村民同意答辩人等人治理的行为,就等于是放弃自行治理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能谈侵害其优先治理的承包权问题。
在承包程序上找不到更有利的支持的情况下,申请人又提出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提法,事实上又与他们前面的所谓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强制规定的村民议事规则相矛盾,又等于承认该承包合同是合法的(至少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但这一理由又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既然承包形式合法的,其目的是响应了政府治理荒沙荒滩、改良水土、改善环境的招商引资号召,有什么非法目的?村民平均所得1.5元(如申请人所计算)就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答辩人在村里一分不投入的情况下造林成型与村里2:8分配,所有投资风险由答辩人承担。申请人现在的说法毫不顾及历史事实,没有客观评估答辩人治理土地给村里带来的整体利益。申请人所述于法于理都相悖,经不起推敲,完全是不顾及历史事实、违背大多数民意及法律规定的自说自话、自相矛盾的主张,因此不应被法律支持。
二、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合法,并对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林权证也对这一承包行为进行了确认,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应受法律坚定的维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即使违背民主议事程序越权发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即便在违背民主议事规则的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对土地进行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也是不轻易使一个承包合同归于无效的,因为这违背承包法及相关国家政策中有关稳定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更何况答辩人的承包行为没有证据显示违背了这一民主议事规则。在申请人诉讼后,答辩人等四名承包人对承包林木申请了鉴定,答辩人承包地块成活率已达到91%,林地已经成型,对水土、环境的改善作用基本显现,目前多数林木已经成材。申请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也证明,政府对答辩人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进行了确认,应受法律坚定地保护。申请人“百折不挠”地缠诉,其意就是要侵占答辩人治理成型的成果,坐享其成!如果这一无理要求被法院支持,政府的诚信、村民整体的对外形象(我至今不认为申请人的意志就代表整体村民的意志)都将受到毁灭性的破坏,社会中损人利已的不良风气就会肆意横行,其负面的示范作用将影响深远!申请人曲解法律,以无效作为前提,说明赤峰中级法院对这一法条的引用属“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这一规定体现最高院对于认定无效合同的审慎态度和稳妥精神,是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态度。离开了这一原则就是保护对他人物权的任意侵害行为,就是公然保护对他人财产的随意掠夺!
三、申请人提出对村民签名名单质疑,在之前的几次审理中并没有提出鉴定请求,按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人对村民的签名所提出的质疑,只是以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了抗辩,其一两个人的主张不足以支持申请的主张,因为村民的意思表示以多数人为准,极个别人代表不了多数村民的意思表示,且申请人没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鉴定,证人之间的证言互相矛盾,相互抵消其证明力,申请人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谓赤峰中级法院(20xx)344号民事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说法因不符合法律的常识,不足在法院判决中给予论证,答辩人在此稍事一谈,以息其呱噪。
其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申请人并没有就被告为什么不适格作出说明,是不适格发包还是不适格作被告?作为申请人自己都没有搞明白,法院怎么给你作出回答?申请人提出答辩人伪造证据,但其提供给法庭的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答辩人这一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提出答辩人实际多占用了集体的土地,真如其所述,申请人应以侵权之诉诉答辩人,要求归还,而不应在本案中解决,让法院在确认无效之诉中确认剩余土地归属问题(答辩人承包的地块四置清楚,没有争议),显然超出请求范围,法院没有回答也是正确的,申请人要求做出回答才是“非分”的!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文件精神无条件退回承包地的主张也是无理的。既然是政府文件,不应是本案无效之诉审理范围,法院不予作答也是应该的!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终字344号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合理合法,认定事实的证据切实充分、答辩人的承包
个人再审申请书 个人申请再审需要什么材料(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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