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保证金协议书通用 收保证金协议的样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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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收保证金协议书通用一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今收到甲方委托乙方(【 】求购【 】求租)房屋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此款系付(【 】由乙方推荐的 省(市) 区 【 】委托乙方前往调查的 省(市) 区 )(【 】意向求购【 】意向求租)房屋的居间服务预收保证金。双方本着平等自原、友好协商及相互信任等原则,简要达成约定如下:
1、在甲方预交以上保证金后,在乙方居间服务下,若甲方同意求购或求租以上物业,此保证金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转作以上物业方的定金,并由乙方通知物业方签收定金或另行签定《定金合同》。若甲方同意与以上物业方直接签定居间成交书面合同的,此保证金可直接转作成交价款,不足的部分由甲方补足,多余的部分由乙方退还。
2、在乙方促成该物业经纪合同关系成立时,此保证金也可按相关协议约定转作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多余的部分由乙方退还。同时在乙方促成该物业经纪合同关系成立时,乙方应将甲方此前支付的信息调查或信息咨询等服务费用抵作居间服务佣金,冲抵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若乙方未促成该物业经纪合同关系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经纪服务佣金报酬,但乙方已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或履行了信息调查、房屋带看、信息咨询服务或其他经纪居间服务等约定义务,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信息调查、信息咨询服务费用或居间经纪活动中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此保证金可按相关协议约定的标准抵作乙方的信息调查或咨询服务等费用,不足部分不要求甲方补足,多余的部分无条件退还。但乙方主动放弃或乙方此前已收取信息调查或咨询服务费用的除外。)
请甲方认真阅读,向乙方了解清楚后签字付款。
甲方: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收款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收据一式两联,送甲方一联,乙方留存一联)
2023年收保证金协议书通用二
被担保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第1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第2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第3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第4条 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5条 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6条 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7条 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第8条 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9条 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第10条 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第11条 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第12条 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2023年收保证金协议书通用三
编号:
保证金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保证金合同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为保障债务人和乙方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甲方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1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乙方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乙方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乙方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乙方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乙方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9.2(2)条和9.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质押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乙方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按照第9.2(2)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质押,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对于按照第9.2(3)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质押,在第9.2(3)条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1.3 按照本合同第9.2(2)条和第9.2(3)条约定,甲方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下列日期最早发生之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
(1)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2)乙方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
(3)保证金被查封、冻结的,查封或冻结之日;
(4)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甲方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第二条约定的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乙方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4 乙方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甲方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及利息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根据第9.2(1)条约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 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根据第9.2(2)条和第9.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甲方同意,乙方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3根据第9.2(1)条约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甲方仅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乙方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甲方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根据第9.2(2)条和第9.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第9.2(2)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甲方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第9.2(3)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甲方对发生在第9.2(3)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4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金自存入之日起即转移为乙方占有。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动用。
▲▲第四条 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乙方有权扣收保证金及利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5.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甲方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时,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5.2甲方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乙方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
5.3在本合同第5.1条和第5.2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
收保证金协议书通用 收保证金协议的样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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