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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停车设备转让协议书 停车场转让协议书范本(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立体停车设备转让协议书一

乙方:

泊车营运管理管理有限公司是专业投资建设立体停车库项目的公司,停车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社会突出问题,受到省市区各级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关注,为加快停车场项目建设、招商、运营管理进程,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甲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甲方积极支持乙方的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二条 为了解决乙方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甲方愿在乙方项目建设期间,积极为乙方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乙方应完善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并向甲方报送工程建设和招商进度等相关资料,甲方积极配合并协调相关贷款手续的完善与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针对合作项目给乙方授信并提供不少于项目投资总额65%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 乙方投资建设的立体车库在对外销售过程中,甲方可以给与购买车位的业主按揭贷款,有关手续和贷款年限及利息都给与优惠政策,并且为乙方做好服务及支持。

第六条 在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贷款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项目建设形象进度需要所提报的`资金需求量优先发放贷款。

第七条 甲方承诺在向乙方发放借款时,其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本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利率。

第八条 在具体项目的建设期间,双方应当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资金用途实行监督。

第九条 乙方承诺在企业合作伙伴中广泛宣传甲方在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及延伸工具等多项服务内容方面的优势,并积极推荐优质客户在甲方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协助甲方吸收更多存款。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立体停车设备转让协议书二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贴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俭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景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贴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景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

立体停车设备转让协议书 停车场转让协议书范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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