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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推广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 信用卡推广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简短(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信用卡推广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个人年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此证明仅限办理_______银行信用卡使用,本单位确认该员工工作

的真实性,但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对于信用卡推广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___信用卡中心:

兹有我单位________(同志)在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工作,固定月收入为_____元人民币,年收入为_____元人民币,特此证明。

备注:本证明仅限用于申请___信用卡,且不负责员工的信用卡法律及欠款责任。

单位详细地址: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签名):______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_________应届毕业生______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对于信用卡推广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国际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是最重要的传统国际支付工具之一。这篇文章的重点不在于重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巨大影响,而是探讨是否能够建立一个替代传统的纸质金融工具的电子化模式,以满足人们对电子化金融的需求。在诸多电子金融的议题里,本文仅聚焦远期信用证下电子汇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电子汇票形式是否受法律保护?电子签名是否可以取代《票据法》中的签章?通过安全秘钥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是否符合当前《票据法》的要求?我国20xx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肯定了电子汇票的法律形式以及可靠的电子签名可以取代《票据法》上的签章,但《票据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没有对当前通过安全秘钥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的方式进行肯定。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票据法》进行修订,肯定电子票据的法律形式,同时对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秘钥进行背书的方式等同于纸质汇票的背书签章给予明确的规定。在此,笔者也不专门分析电子系统和方法,这项工作更适合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程序员来进行,笔者将从个人专业角度来探讨这样一个电子化的进步所带来的法学法律影响,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变革以适应这一电子化影响。

一、 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将面临的法律障碍

汇票是一个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汇票是由卖方准备,但它与由买方写给卖方的支票具有同等的作用,用通俗的话来讲,支票是买方开给卖方,且由卖方拿它去银行提款;而汇票是卖方通过开立汇票,向买方收款。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远期汇票为买方提供了短期的融资。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远期汇票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卖方通过开立远期汇票,买方银行不需要立即付款,只需要在将来某一时间到来时进行付款,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各方提供了融资的需求,同时,相对于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也更具流通性。自从电子汇票进入了金融界和银行界,其运用也愈加广泛,但法律却对电子汇票缺乏规制,电子汇票的形式是否合法?电子签名是否等同于《票据法》上的签章?如何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法律是否承认电子汇票的背书方式安全有效?同时,电子汇票还必须能够满足不同法系国家有关票据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出现电子票据是否被当地法律所承认这样的问题。

为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冲突,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电子数据交换统一法(edi)。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规,其向各国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可是这部法案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惯例,它仅仅是建议。如果各国均采纳,并将其写入国内法,电子汇票的有效性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否则,它将只能在被承认国国内和承认国相互之间使用。

二、 电子汇票的法律有效性

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统一且具有强制性的确保电子汇票有效性的法律,为了有效分析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是否可行,我们通过分析总结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国内法来做进一步思考。

总结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可以得出,有效的汇票必须具备三个关键要素:即“书面”、“签章”、“可流通”。下面我们来就这三个要素进行分析:

(一) 书面

英国在1882年《汇票法》中第一部分的第二款解释的术语中写到了“书面的”包括“印刷的”,“书写”包括“打印”,这里的印刷版是否能够包括电子版?根据1978年的解释法案(ia 1978)其第五部分定义中写到,在任何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述,在附表1中列出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将根据该附表进行解释。附表一中对该“书面”解释为“书面”包括打字、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及其他以可见的形式再现或者复制文字。通过ia 1978对1882年《汇票法》进行解释,我们可以确认电子化的打印版本是一种以可见的形式实现对文字的再现,因此,这样的解释是合法合理的。笔者认为,英国在1978年的解释法案,使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得已确认。

在我国,《票据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的票据都是纸质,但传统的支付工具都是基于纸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20xx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①,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第一款写到,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为所要求的书面形式。这项规定明确赋予电子数据电文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这部法律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签署或者制定为国内法,将在

信用卡推广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 信用卡推广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简短(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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