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疑难案例分享心得体会和方法 民事疑难案例分析感悟(九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民事疑难案例分享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
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xx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xx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的物权。另外,根据20xx年6月13日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予被告的批示及出具“关于我村公共巷道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原告没有取得修路权利,也无权剥夺被告的修路资格,原告目前也不具备修路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征得同排及前排有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故无权修筑案涉水泥巷道,即使要修该巷道按照村委会规定也应当由被告浇筑道路。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不应当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在原告上不准水泥路浇筑的妨碍,保障原告出路畅通”。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开始浇筑,没有堵塞巷道,阻止原告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7至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本案应当为相邻关系纠纷,被告没有影响被告相邻通行,故不存在排除妨害的说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对于民事疑难案例分享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__年4月26日晚上2时,王城村四社村民王成华在浇水过程中与王城村四社村民张希民发生口角,两人经旁人劝阻后分开,在浇水结束回家的时候,王成华由于怀恨在心,拿手上的铁锹在张希民未加防备的情况下向张希民的头上打了几下,导致张希民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用3470元,经医院确诊为轻微脑震荡。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成华赔偿张希民医疗费用3470元,误工费4500元;
二、王成华在村民大会上公开向张希民道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__年5月30日
对于民事疑难案例分享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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