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师心得体会及感悟 对刑法的心得体会(9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刑法教师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在法制教育中,成立了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负总责,抓好法制教育制度的制定、健全和贯彻实施,学校聘请司法部门政治觉悟高、责任感强、业务精的政法干部兼任法制副校长。建立和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规范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宣传、指导、监督、协调等作用,形成法制教育网络。法制副校长和德育主任做好各项具体的安排、组织和教育工作,班主任等其他德育工作者充分认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平时,经常性地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明确“法制教育为突破口,切实提高德育工作的水平和效率,确保素质教育全面推进”,进一步牢固确立“德育为先”的教育指导思想,教导处、班主任、少先队等各方面,形成了法制教育的合力,通过共同探讨,统一思想,确保了法制教育的一致性。
通过各种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通过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大教职工增强了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的现象,明确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与法律责任。帮助教师确立了转化一个后进生比培养一个优等生更重要的意识,加强帮教转化工作。对于行为习惯较差的后进生,建立了帮教转化制度,充分发挥德育骨干队伍的作用,每人切实负起责来,每人都有帮教对象,每人都当后进生的促进者。在帮教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四定”,即定人、定时、定内容、定责任。建立后进生成长档案。在工作中多给后进生一份理解、一份关心、一份爱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转化环境。
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我们加强分类指导,因人施教,注重实效。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见义勇为的观念开始树立。我们开展主题班会活动,全体学生写了给家长的一封信,学生们在信中通过学到的法律知识,告诉父母它是邪教组织,违法的、迷信组织危害百姓,坑害社会,我们要崇尚科学,反对邪教。通过这次活动,有许多学生家长提高认识。在“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中,有一千多名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其中。在开展的“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大型宣传活动中,全体学生参加签名活动,表达了学生拒绝毒品的决心。所有这些,说明法制教育已经深入学生心中,法制观念正在逐步增强。同时,通过家长学校这一有效形式,积极组织对学生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家庭开展各种学法活动,充分发挥好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我们还先后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了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要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同时,利用课堂教育,配合重大节日、活动和课外阅读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的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基本普及。
加强了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我们利用红领巾广播、校报、橱窗、黑板报、手抄报等宣传阵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和宣传。具体工作主要有:以“法律在我心中”为主题的黑板报评比;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橱窗展览;开展了以“法律伴我行”为主题的手抄报比赛;校红领巾广播站推出“法制宣传专栏”节目;举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法律知识竞赛。开展以“遵纪守法”为主题的主题班会活动,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作《未成人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专题报告,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让每个学生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有关内容,知道两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学生从听讲课后,知道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懂得了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
学校由德育分管校长负责,德育处专人落实,普遍建立了每班三至五名帮教对象的班主任、德育主任和分管校长帮教档案,建立了学校三级帮教网络,使班主任、教导处、分管校长对全校特殊学生学生情况了如指掌,充分掌握了帮教对象在校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情况以及他们的过去、现在、人际交往关系。同时在帮教过程中,通过定期分析情况,汇报讨论,耐心疏导其心理障碍,培养和提高其良好的心理素质,使他们融合到健康向上的集体之中。定期召开个别教育会议制度、与家长联系及家访制度等,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学校主动与当地辖区派出所、街道、乡镇、村(居)委会联系,共同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尤其是部署、落实后进学生节假日的帮教转化工作,尽最大可能避免出现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盲区,争取主动,预防于前,最大限度地防止青少年学生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美称,如今,“礼”依然为当今社会所需要,而且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所提倡。为此,我校在抓好学生思想、学习工作的同时,还进行一系列的文明礼仪教育,通过学校的红领巾广播等宣传工具,引导学生都能使用礼貌用语。“请”、“谢谢”、“早上好”等话语已成为我校学生的普遍口头语,并使同学们都意识到“礼”在人际交往、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他们都能以诚待人,不断完善自身各方面素质,养成优良品行。
学校开展了“祖国在我心中”征文评比、“祖国颂”大队会、“革命烈士故事会”等活动。建立健全敬老院社会德育实践基地,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走访、探问老人,为老人做实事。向贫困学生献爱心、向雷锋学习、祭扫烈士墓、参观禁毒图片展等各种活动形式和教育基地对学生进行教育,提高了学生的整体素质。
总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效地使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才能持之以恒,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我们将不断努力,勇于开拓创新,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途径,以提高工作的实效。
关于刑法教师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刑法教师心得体会及感悟 对刑法的心得体会(9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