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内谋知识网--内谋文库,文书,范文下载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有关防止儿童伤亡事故心得体会范本(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1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防止儿童伤亡事故心得体会范本一

我办对照排查内容,认真研究部署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

一是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专班。召开专题党委会,就全面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做了详细安排部署,强调监测排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精准识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是进一步细化排查工作的方法步骤。采用联村领导负责制,各联村领导负责安排部署各自联系村的排查工作,把握监测对象认定的标准,确保排查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三是组织召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集中排查工作,对排查工作进行了细致讲解和安排,确保排查工作成效。于4月28日组织街道全体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各村(社区)负责乡村振兴工作业务人员参加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培训会,会议集中培训50余人次,培训要求此次集中排查主要以进村入户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监测收入7000元为标准,按照“全覆盖、地毯式、无遗漏”的原则,对全办所有农村人口开展全面集中排查。于4月30日下发《2022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实施方案》,并于5月6日组织全体街道、村(社区)干部参加了全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动员会,会议集中培训60余人次,发放了《四川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手册》等文件资料,进一步规范工作标准,做到不留死角,压实推进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1、排查前准备工作。会前各村(社区)收集五类户名单、政策转移性收入明细、农户名册,便于村社召开会商排查会进行逐户分析研判时使用。又收集残联、卫健、民政、住建等相关行业部门反馈的可能导致农户返贫致贫的风险信息,共计190户。

2、集中会商锁定重点对象。各联村领导牵头,组织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等共同参与,各村(社区)于6月7日-8日召开有村“两委”、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与的风险研判会议,对五类户名单(①人均纯收入低于7000元的农户;②多子女特别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子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户;③务工收入占比高且务工时间不稳定的农户;④有劳动力零就业农户;⑤最困难10户农户;⑥村级会商需要入户核查的其他农户)进行集中会商,对所有农户进行分社一户一户地分析研判,锁定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户。村级共会商排查131户。

3、入户排查。由街道、村(社区)各级干部组成入户排查小组,每组2人及以上,走访脱贫户81户、稳定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1户、部门推送的风险线索59户,入户排查着重查看农户“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是否稳定实现,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否稳定超过监测范围,监测对象帮扶措施是否匹配,是否落到实处,录入信息系统监测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在校生状况、耕地林地面积及生产生活状况等信息系统数据与农户实际情况是否账实相符,关注地质灾害地点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指标的帮扶成效或持续巩固情况。本次集中排查工作共有95名基层干部参与,共入户摸排141户农户。

4、跟踪督导到位。为切实加强对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入户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扎实有效高质量地推进,分别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主任任组长、街道纪委和乡村振兴工作办人员为成员的督导组。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纳入各村绩效考评,坚持“逐村督、日通报”制度,重点围绕工作安排部署、责任落实、统筹结合、进度实效、干部作风等方面,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提问、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工作督导,以严格的制度保障了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协同发力,提质增效。

5、认定情况。各村(社区)于5月19日-20日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再次审核并拟上报监测对象.我办组织专人于5月25日对各村(社区)进行核查,并报主要领导进行研究、分析研判,根据我办实际情况拟定暂无新增监测对象。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政治任务和首要工作,也是国家开展脱贫攻坚后评估的重要内容。我办将持续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程序,每月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入户排查、调查核实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帮扶、应纳尽纳、应帮尽帮、应消尽消。

(一)强化问题整改。对各村社区发现的“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新发生的问题,及时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措施,逐项核实销号。

(二)做好资料收集。防止返贫动态集中排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排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和影像图片收集归档,形成专卷备查。

(三)落实常态化防止返贫监测工作。我办将把防止返贫监测一直作为常态化工作,并纳入年终考核,时刻防止有规模性返贫风险的发生。

有关防止儿童伤亡事故心得体会范本二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附三个规定全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

有关防止儿童伤亡事故心得体会范本(五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我们...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