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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农转非申请书范文 非转农村户口申请书(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如何写户籍农转非申请书范文

一年来,紧密团结报社各位同事,坚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作风,积极发现工作问题并探寻解决之道;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领导献计献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由于我的工作岗位先后在7月、10月做了变动,成长了不少。现将本人在20_年度负责或协办的几项工作向报社领导做以简要汇报

一、强化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严格遵守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时时处处以工作为先,大局为重,遇有紧急任务,加班加点,毫无怨言。按照领导的安排,认真做好各类文件、通知及领导讲话的起草、打印、校对工作;全方位为领导搞好服务,常请示、勤汇报,努力做好参谋助手,为整个办公室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接到报刊中心文件3份、出版局文件8份、其他文件3份,与外合作签订合同存档9份,以上统计截止20_年6月。

整理会议记录。对每月进行的办公室的例会都会及时做笔录,供领导翻阅。

整理评选材料:“学习报”山西省著名商标,报刊经营管理先进集体。

各级领导调研的接待工作。20_年6月6日,琚总调研;20_年8月6日,齐总经理调研;20_年9月2日,邓国帅书记调研;20_年10月_日,王副总调研;20_年11月_日,北京百泰传媒投资公司总裁考察……

会议的服务工作。20_年6月,全国发行工作研讨会;20_年12月,举办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专题讲座。

二、认真做好党务工作。

12月_日的到来,也来迎来了我六年党龄的日子,随着报社党团工会的成立,起初担任党支部的联络员的工作。20_月9月25日,受党组织的信任和同志的信赖,任命我为报社的宣传委员,深感责任重大,也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多了一份动力。两年多的党务工作,我做到严于律己,认真恪守党员权利与义务,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配合语文编辑部门争创“太原市青年文明号”、“山西省青年文明号”的资料整理工作,以及接待考核工作。“太原市文明青年号”已成功取得,“山西省文明青年号”取得优秀的考核成绩。

报社党员档案10人。20_.1月至20_年12月共向集团党委上交党费438元。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有10人,其中2人已成为党组织培养的积极分子。

在20_年10月份起开展的全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积极递交心得体会,并协助集团报刊中心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办公室出简报,目前共30期,总计300份。报社内部的党员原地均有展示,及时地做到了上墙上网。同时,负责各个支部的联络工作,并及时对三个阶段的情况及时总结,收到集团的党委的表扬。

三、宣传取实效

1.20_年度组织的各类捐款、捐物达2次,均附有明细。

2.各类广告费用的统计。出版年鉴刊登宣传材料费用元。10省市的邮政报刊广告费用元。报社纸质媒体宣传元。全国发行的明信片10000张。

3.报社内部宣传费用统计。条幅、展板等共计元。

4.切实按照报社vi系统贯彻执行。先后设计印刷制作报社信封、笔记本、手提袋、明信片、名片、宣传单等,并根据要求制作了圆珠笔、水杯等礼品开发。

5.《学习报社·宣传专号2》的编辑与设计。

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5·12周年系列活动之温暖童心,报社捐赠明信片_张,价值3000元,收到成思危同志签名的证书。

7.报社搬迁后,负责设计_0_90报社形象宣传展板及报社大事记的文字整理,主题内容的提示卡_张,预防甲流的宣传图片9张,都有我设计,张贴。

四、网站的管理。

从20_年7月份开始在网络企划部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知识,积极认真做着领导交代的每一项任务。对于网站和网络部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学习报社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内外网管理制度》、《学习报社公用计算机使用办法》、《网络企划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通过“三级审核制度”(《学习报社网站上传文件登记表》)规范网站上传资料的正确性与合法性,保证了上传文件真实、真确、及时。

1.网站上传文章20篇,图片_张。均有我写,由主管领导审核,

再由编委会领导查阅,最后由张斌上传。

2.教研版稿件查询上网,半年来共上传4051条。

3. “中小学教育圈”的管理,目前圈子人数_8人,博文总数_839,总访问量1_87,每天博文加精管理平均60条。

4.协助管理部做好《大学英语版》的网络资源更新工作,听力上传24条,文章上传90条,公告、通知4条。

5.协助网站的改版,视频续费1100元。

6.关于报社电脑等电子设备的情况,建立了《学习报社电子设备维修登记表》、《统一安装防毒系统登记表》,对所有计算机建立部门、使用人等信息的人机对应表,实现“人机绑定”的户籍式管理。

五、《包子剪子锤》动画短片后期的协调工作。

1.动画片版权后期剧本的补充登记工作。因一个人办理的,在回单位路上出了车祸。

2.协助动画片的整理与拷贝。

3.协助报刊中心综合开发部的图书开发工作,

4、协助报刊中心综合开发部图书音像发布会的动画片介绍工作,由于从接到命令到开会时间只有一天,晚上加班写稿子,做ppt。

六、临时任务。

1.接到领导命令,负责报刊中心转企改制的相关任务,做到准确无误。

2.教研部的证书、公函等打印工作。

七、参加集体活动方面。

1.参加了集团的广播体操比赛,取得第二名的好成绩

2.参加集团庆祝国庆60周年摄影书画展,所递交的书画作品与摄影作品受到好评。

今后,我要一如既往地向领导同志们学习,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与时俱进,积极进取,力争使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再上新台阶,以适应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如何写户籍农转非申请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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