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宣传简报范文汇总 各村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简报(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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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农村法律知识宣传简报范文汇总一
今天下午一点,铁岭市教师进修学院组织市级骨干教师,在铁岭县莲花中学的报告厅,聆听了全国最美乡村教师刘效忠的师德报告,了解了刘效忠老师的事迹。
刘效忠老师今年58岁,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东镇五一小学西二屯下伸教学点的、唯一的一位老师。西二屯是三面环山,一面环水的小山村,仅有20多户人家。1980年,按照国务院村村建学校的要求,该村开始筹建小学校,但因为这个村独特的地理位置,很难外派老师,所以该村唯一一个上过学的刘效忠就成了本村教学点任教教师的唯一人选,于是他放弃了在生产队当出纳员、财会员、记分员等几个挣高公分的职务,走上了民办教师岗位,这一干就是30多年。1995年至今,他教出的学生先后有16名考入全国统招大学。其中最出色的是魏茂岭,20xx年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至今一直就职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在单位经营处任副处长,参与了神舟八号的设计,受到过接见。
今天,我被刘老师朴实而真挚的报告,平凡而不普通的事迹所感动,震撼我的心扉,撞击我的灵魂,久久难以释怀!
一、这份执着让人流泪,这份坚守让人心碎。
当时的学校就是两间茅草房,几块木头小黑板,几张破桌凳……,条件极其的艰苦。寒来暑往30多年,他既当校长又当主任,既当工友又当老师,既教主科又教副科,既教高年级又教低年级,雨天背孩子过河,雪天上山砍柴……。“老师,今天你背我过河,长大了我背你过河。”孩子充满童真的表白,是对他最大的安慰。“老师,你的手破了,妈妈说吐点唾沫就不疼了……”孩子充满幼稚和爱的话语是他最好的止疼剂……就这样,在兴安岭的深处,不让一个孩子辍学,他用青春,用生命,播种着爱与希望,几次放弃走出大山当领导的机会,朴朴实实的教育着山里的孩子们,无怨无悔地坚守着一个人的教育。
刘效忠老师仅仅初中毕业,学识一般,却怀着我国传统知识分子的孤独而坚强的心,艰难的坚守着一个人的教育。这份执着让人流泪,这份坚守让人心碎。
二、洗尽铅华呈素姿,返朴归真人最美。
人们常说,真实的东西是最有生命力的,也才是最美的。整场报告,刘老师始终是在述说着自己工作中的、甚至工作和生活都分得不那么清的、发生在自己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点点滴滴的小事,不是“英雄史诗”,更不“壮怀激烈”,而是谁去追求都能做到的小事。但是这些小事的背后,都有着他自己的最原始的作为人的真善美的价值判断作为支撑,没有时髦的“‘课程标准’‘规划纲要’‘为党的教育事业献身’或者‘这个斯基理论’‘那个鲁纳思想’”之类的语言,却始终是在考虑一个最简单的却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孩子将来的人生出路。事件平铺直叙,没有丝毫渲染,语言朴实直白,散发着兴安岭泥土的气息。
“洗尽铅华呈素姿,返朴归真人最美”。这就是大爱,这就是修行,这就是真正支撑着中国六千万农村学生接受基础教育的广大农村教师的缩影,没有一点光环、没有一丝荣誉,却是我们最美的乡村教师!
推荐农村法律知识宣传简报范文汇总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
农村法律知识宣传简报范文汇总 各村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简报(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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