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调解协议书 劳动纠纷调解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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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监察调解协议书(精)一
劳动合同期限
对应试用期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本数。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包括: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同工同酬,而不能只支付劳动者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可以高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可以与该工资相等,也可以低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将满时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及法定原因向劳动者解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有关劳动监察调解协议书(精)二
今年上半年我队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坚决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力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半年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半年来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今年我队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按照早安排、早部署、早发现、早消除的原则深入基层厂矿一线进行专项检查,共为195名农民工追回工资25.2803万元,确保了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案件结案率为100%
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10件,结案10件,结案率100%。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件,认定46件,案件结案率为100%。
(三)组织开展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工作
目前我市240多名信息采集员已全部培训完毕,采集工作已于201x年6月1日全面启动,目前工作进展顺利。
(四)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共收取8家单位的工资保证金536000元,按规定退取4家单位的工资保证金125000元。
(五)年审工作
今年我局的年审工作任务为410户,截止目前我队已完成215户,占目标任务数的52.43%。目前我队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等多个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七)处理突发事件7件,处理信访件2件。
(八)开展用人单位流动人口数据采集工作。
(九)积极做好老工伤的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积极参加全局的森林防火、抗旱救灾、临时劳务市场清理等中心工作。
(十一)做好局党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展的专项检查较多、各项工作任务压力较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办理、工伤认定、工资保证金收缴、用人单位信息调查与局中心工作上疲于应付,人员不足的情况较为明显;为改变主动我队主动监察能力的不足,需新增工作人员一名,改变目前现状。
有关劳动监察调解协议书(精)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做好20xx年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企业管理效能监察,汕尾和南澳风电公司按照相关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效能监察工作,积极履行效能监察“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技术监督、规范管理”的基本职能,强化效能监察的考核力度,完成了效能监察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汕尾和南澳公司20xx年效能监察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认真传达上级精神,层层动员,部署公司各部门做好自查工作,使公司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该项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了职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领导重视,认识统一
公司成立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看、查、听多种方式进行监察工作,即看监察公司有关资料;查相关帐目、规章制度、相关设备台账及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听取各部门职工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研究确定效能监察有关事项;根据职工反应的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在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开展调查;围绕公司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和重点环节管理,督促建立规章制度,注重预防,规范管理,堵塞漏洞。
全公司成员高度重视,通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效能监察工作任务。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完善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加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工程建设的流程、环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针对现场各技改改造、设备采购,做到每个合同通过招标委员会公开公正招标,设备采购订购是货比三家的管理模式,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公司把效能监察的重点主要放在跟踪问效上,注重整改,强化监管。对上级公司审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大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全程的跟踪监察和严格的现场复查,确保逐步整改落实到位的。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根据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20xx年各项目进行了检查。
1、 针对风电场项目及、各技改项目;按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的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从发包的资料、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资质证书、项目概算书、概算调整书、资金计划、资金使用、资金结算、决(结)算审计报告、财务账目等资料的检查,物资采购、管理、施工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资产情况、财务和经营状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依法、合规、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促进了管理规范运作。
2、 承建队伍选择:严格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对个别工程建设在施工项目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有关单位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切入点开展效能监察,建议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规范的项目管理、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和“货比三家”的采购方法。
4、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资金使用、支付审批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工程款的支付和竣工决算是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5、 人员持证上岗: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各级人员需持证上岗,公司根据各岗位需要,安排相关财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及现场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6、 结合上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精神:公司各部门、各风电场按照公司通知要求,结合季节性工作特点,深入开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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