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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实践心得体会精选 催收的培训心得(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催收实践心得体会精选一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一贯支持。

时至今日,您已欠缴5个月计¥2230.00元的物管费。我管理处相关人员一直持续上门催收。您的答复是:“20xx年4月7日中午业主家厨房水管突然爆裂,顺流而下的水将其楼下我车库内存放的印刷品打湿,造成了3000元左右的损失,这个损失xx室不承担就由物业公司负责承担,并希望从物管费中抵扣。”

对于您的上述问题我公司函告如下:

一、您反映的问题及我们所做工作的重申

20xx年4月7日中午业主家厨房水管突然爆裂,我公司管理处维修工迅速赶赴她家抢修时,发现其自来水已经蔓延至客厅,而她家客厅下就是您家的车库,因而又立即要客服人员通知您家到现场抢险。您的工作人员接到我客服人员通知后,20多分钟才到您车库现场。开车库门后发现,车库内堆放的地图等物品已经打湿,管理处客服人员马上组织保安、保洁数人帮忙将车库内的物品搬到室外晾晒,而您的员工在一旁袖手旁观。

由于您事后提出赔付要求,此事又涉及楼上渗水导致楼下损失的异产毗连房屋问题。在我们的多次积极沟通下,于20xx年5月8日下午,终于促成您家与家的面谈。

鉴于本次面谈不成功,我们又多次沟通想促成双方再次面谈。但遗憾的是您们双方均称没有必要,并坚持自己的观点。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典型的异产毗连房屋问题,法律责任主体清晰。物业公司在此事中已经尽到了迅速抢修、立即通知、马上抢险、沟通协调的责任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此协议为工作依据来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其中,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由此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不包括您室内的管理)(附件2:您的《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复印件供查阅)

三、根据《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物管费用途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由此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您室内的管理费用或赔付费用)

四、我们的希望

中国有两句熟话:“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

在小区这个大家庭里,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既是全体业主的期望,也是我们物业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它需要我们住管双方共同努力,积极维护;彼此多点包容,多点理解,多点支持和配合,多点隐忍和谦让;多做和谐的鼓动者,凡事以和为贵。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艰辛不做不知。由于我们小区面积小、收入少,又要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到位,这就更需要您们业户对我们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唯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业主们住得安心、舒心、放心。

特此函告。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oxx年xx月xx日

关于催收实践心得体会精选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年0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16日 (中央法规)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3]民二他字第6号

【颁布时间】 2003-6-12

【实施时间】 2003-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2003年6月12日

关于催收实践心得体会精选三

委 托 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方:(简称“乙方”)

住 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委托事项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催收欠款。

1. 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妥善解决拖欠甲方万元的债务问题,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期限届满后甲方视情况是否延长委托期限。如委托期限届满,乙方因执行委托事项所有的书面材料(如还款协议、分期付款

催收实践心得体会精选 催收的培训心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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