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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心得体会及收获 评审工作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1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评审工作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一、总体评价

会议认为,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交的规划方案编制较为规范,现状资料较为详实,成果内容较为完整,基本达到总规编制深度要求,比较契合永和镇发展需要,原则予以通过评审。

二、规划衔接方面

应进一步做好与《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xx-20xx)》、《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周边城镇规划的衔接,补充区域发展用地布局规划拼接图。规划编制依据应采用国家、地方最新标准,规划年限应将20xx年作为起点年,相应基础资料应更新至20xx年底数据。

三、定位与产业方面

对永和镇的性质定位应明晰。要提出切合永和镇特点的城市发展定位,进而指引总规修编方案的制定。永和镇产业发展特色个性不鲜明,应在晋江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结合产业转型、提升的要求,加强深入分析,研究突出永和镇的主导产业及启动承接周边区域产业的辐射,特别是石材产业转型方向应有应对意见。

四、城镇体系规划方面

要进一步加强镇域体系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

五、人口与用地规模方面

规划方案中测算的人口规模偏大,人口与用地规模不够集约,规模应根据永和镇实际的发展及产业的需求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确定应符合《晋江市总体规划》、《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注意衔接人口规模。

六、镇区结构与用地布局方面

应紧扣城市定位,分析规划区域与周边区域的衔接互动,主要有东侧的五里工业园区,东面石狮市东南部的龙湖镇;中心组团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应进一步加强;东部组团应由中心组团辐射带动发展,细化锦石街发展轴线;南部组团的装备物流产业、石材加工转型等应进一步优化。整合布局,完善配套。

七、建议深化产业发展分析与规划产业发展研究

应进一步深化产业发展研究,如何实现转型、提升竞争力,创造新的增长点。与周边市镇错位发展,避免低质同质化。分析产业发展除自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基础上,应寻求与石狮市、晋江五里工业园及龙湖等周边城镇区域的关联。

八、道路交通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规划依据应采用最新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二)要与上位规划相衔接,落实城际轨道2号线、宁漳客运专线、厦漳泉城市联盟高速公路、灵石公路等过境交通线位;建议结合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和晋江市中心城区路网规划进行衔接预留。

(三)路网结构:根据镇规划标准,镇区道路建议落实到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个层次。注意与对外交通的联系。建议强化高速互通出入口同镇区内部道路的衔接。

(四)道路交叉口:应深化交叉口形式,单一平面交叉远期不适应交通发展需要。

1、社马路与大深路交叉口不建议采用环岛形式,根据最新规范,与快速路相交的交叉口应采用立体互交。

2、和三路和永一路、和四路交叉口过近,不足百米。

(五)断面形式

1、支路的路幅宽度过宽,为避免造成用地浪费,建议根据相关规范、合理控制路幅宽度。

2、大深公路主要为货运通道,机动车车道仅21米,如为双向六车道偏窄。e-e断面机动车道12米,如为双向四车道,则每条车道仅3米偏窄,建议改为14米宽。

(六)、客运站选址、规模、功能定位等应进一步梳理。

九、市政工程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给水工程方面:该区域给水水源以永和水厂为主,溪边水厂为辅。北部配套产业集中区,补充用水量预测。规划供水管为dn200,建议放大dn300,为该集中区的发展留有一定余地。中部新城区,给水管径多为dn100~dn200,难以满足新城区用水要求,建议不宜小于dn200以满足生活、消防要求。与龙湖镇管网相连的dn200建议放大至dn300。

(二)污水工程方面:

根据《远东污水处理厂配套各网规划》(20xx年),永和镇污水管网设两个泵站,永和1#泵站,永和2#泵站,先重力流汇入泵站,然后压力流汇入上宅社区的五里园污水干管,最终进入远东污水处理厂。本次新规划的污水排到深沪污水处理厂,与上位规划不同,建议重新核对。

污水泵站的具体位置不明确,建议在规划图中明确其具体位置。规划中的污水起始管道有dn300/dn400,而部分dn300的管径长达1.5km以上,建议适当加大规划管径。中部加压泵站的设置、规模、高程应详细说明,加压后污水管径是否需要dn700需核实。加压管铺设至何处进入污水重力流管道,均应详细考虑。由于缺少竖向高程设计,该区域污水能否重力排至深沪污水厂,有待进一步核算。西部区域污水泵房规模应表示清楚,进水管与出水管管径相同有误。加压后在何处接入原有污水管或铺设的dn700管至安海污水厂,距离多少,可否排出,应详细论证说明。污水量规划应考虑接管率。

十、景观绿化系统方面

建议绿地系统规划应增加与《晋江市绿地系统规划》、《晋江市生态保护规划》两个上位规划的衔接说明。进一步明确绿地系统规划发展的目标和指标。应对规划中的近、中、远三个分期明确提出永和镇绿地系统发展的目标,应指出三个分期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具体建设用地指标,同时考虑公园服务半径等相关布局规划。在景观规划中,应强化中心镇区的总体景观功能,注重保护镇域范围内的自然山体、水系、文物古迹等形成良好的山、水、城景观格局,做出显山露水,体现绿化景观特色。同时应补充绿线管理规划内容。公园绿地8.41㎡/人,指标过低。

十一、水资源环境保护方面

永和镇当地只有四座小型水库,水资源贫乏,工业级生活用水依靠市域供水网络--溪边水库。对当地有限水资源保护问题,该文本说明书缺乏针对性分析。因此,建议对四座小型水库的中心及境内小河流为范围,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十二、合理划定“四线”范围,强化“四线”控制内容

应补充完善“四线”规划内容,在文本中应充分体现补“四线”的线位、范围和控制要求。

十三、公共设施配套方面

应补充幼儿园用地规划,补充教育(中小学、幼儿园)配置标准。规划依据应增加20xx年新实施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卫生服务站一般要求每个行政村设置一家标准化的服务站,建议按每个行政村常住人口数1500人设置一家卫生服务站。永和镇的文体设施十分欠缺,应按照规范配套规划相应的文化体育用地。

十四、综合防灾方面

应补充标示人防工程规划的位置,结合重点项目设置。永和镇地处晋江中部,设计小河流均为其上游河段,防洪压力相对较小,总规提出的防洪标准不必高于国家标准。即城镇20xx年一遇,乡村20xx年一遇。该规划文本的防洪标准偏高。

十五、应进一步对文本图纸进行完善核对,规范表达。

十六、设计单位应根据评审会议纪要,结合专家组和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抓紧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深化相关内容后尽快提交规划成果。

设计单位提交正式成果后由永和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晋江市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评审工作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51102

【实施日期】 19951102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 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 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十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 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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