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人员意愿申请书 外国人聘用意向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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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聘人员意愿申请书一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外聘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
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②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系(部)申报、人事处核定。
2、教学系(部)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一份)。
3、拟聘人员递交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
4、教学系(部)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考核合格者填写《惠州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由系(部)报
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
6、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的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住房补贴三部分构成。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给予住房补贴。
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只对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发放,兼职外聘教师不享受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
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不得在与我院同类机构中兼职。
(一)工资
外聘教师按以下1、2方式之一发放工资:
1、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工资:
①教授(含正高) 4000元/月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3200元/月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2300元/月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1700元/月
2、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①教授(含正高) 100元/学时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85元/学时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65元/学时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50元/学时
(二)住房补贴
1、教 授 (含正高) 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三)节日慰问金
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已是我院在职及离退休教师的,不再重复发放。
(四)紧缺专业教师待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工资可上浮10-20%。
六、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1、按学院编制数决定聘用人员数。
2、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4、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5、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6、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八、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有关外聘人员意愿申请书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
外聘人员意愿申请书 外国人聘用意向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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