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统建申请书模板汇总 易地搬迁申请书怎么写(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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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提升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七)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九条 楼栋长由管理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方式如选举、推荐等程序产生,其职责: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选聘保洁员。
(四)组织安置户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四章 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条 保洁员在安置户中优先选择,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兼任。保洁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及楼栋长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保洁费用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3元/㎡/月的标准补贴,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1元/㎡/月的标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遵循全过程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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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强化监督手段,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1]10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发挥作用。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能正常使用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土地用地审批文件及投资安排计划等。
二、有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合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协议文本。
四、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各有关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土地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合技术要求,针对工程性质,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或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竣工验收实行单项工程初步验收与总体项目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第九条单项工程初验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告报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体项目验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十条单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具备搬迁条件及使用功能,方能进行单项工程的初验。
第十一条各类单项工程全部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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