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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工作中党史心得体会总结(三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工作中党史心得体会总结

农民工是活跃在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忙时他们在家务农,农闲时他们到城市务工,主要从事建筑、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围的社交较少等原因,其权益往往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应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伤权益被侵害为多。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维权通道不畅,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甚至压根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这就导致有的人选择吃哑巴亏,有的人则运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访、围堵政府、私力暴力等进行维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引发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坚实的后盾,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农民工因其权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势,再加上纠纷的金额相对较少,诉讼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请不起律师,故很多情况下他们就不会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因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法律援助手段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使他们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比较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区甚至专门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开设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机构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把各级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上升为法律的义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适量的财政支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相关研究显示,2018年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人均不到1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均经费也处于较低水平。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援助工作数量达不到应当援助的要求以及接受援助的案件援助有效性缺失等,这就使得很多地方农民工法律援助最终流于形式。

(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使得农民工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农民工维权主要集中在欠薪、工伤赔偿等方面。《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诉讼。其立法的本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在不增加劳动者成本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纠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一规定却被某些用人单位用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处理时间,或者采用消极对抗的方式不配合调解。由于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有关劳动的法律和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致使很多仲裁环节名存实亡,徒增纠纷解决时间,进而增加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有的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和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唯恐一旦处理了相关单位会影响本地区后续的招商引资,所以在处理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时往往会发生袒护用人单位的行为。还有的在处理农民工特别是外地农民工与当地用人单位劳动纠纷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一些法律援助机构还以经费短缺、人手不足、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为借口设置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障碍,以致出现许多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受理等。

(四)农民工法律素质低、用人单位不配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不佳

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很多人在外出务工时不知道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对其中的不利条款缺乏警惕,很多人在与用人单位没有书面合同或公平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从而导致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加。如很多劳动纠纷案件发生后由于缺乏规范的用工合同,劳动者证明不了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百般推脱,想尽一切办法撇清责任,审理时拒不提供单位保留的签到表、工作任务安排等证据,甚至故意销毁证据,使得受到侵害的农民工维权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而出现不利后果;许多农民工来自较远地区,在劳动地没有亲友,一旦出现劳动事故,他们的工友或证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害怕用人单位事后打击报复而不愿或不敢作证。

上述种种原因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很难顺利开展,甚至许多案件由于农民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连立案都很困难。

(一)优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环境,降低其法律援助门槛

多数农民工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往往认为打官司是一件花钱未必讨好的事情。再加上许多欠薪标的额较低(据调查,农民工所涉案件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在80%左右),而一般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用均在5000元以上,这就使得农民工在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由于无法承担较高的费用而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此时,法律援助就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用承担任何经济成本,这对那些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工来说是实现维权的唯一途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有不同程度的门槛要求,最基本的如案件申请审批时要求申请者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等。农民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很大难度,首先是他们必须往返于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这样不仅延误了时间,而且对于外地农民工来说往返的交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甚至两地距离比较远的农民工往返费用差不多够得上请律师的费用了。加之有些流出地基层组织不愿承担证明义务而不积极配合,用种种借口拒绝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导致有的农民工无法得到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建立相关制度落实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很有必要。另外,对发生的农民工聚众讨薪等紧急事件要特事特办,可以先安排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然后再报备审批。

(二)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供给,提升法律援助补助水平

农民工维权案件往往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客观上存在办案成本较高的情况,即使申请的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每个案件的办案补贴也只有一千余元,有的地区甚至只有几百元,根本不足以补偿律师正常的办案费用,因而经常出现律师在办理这类法律援助

描写工作中党史心得体会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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